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土地确权法院判决后,若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申请执行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申请执行的条件
1. 判决生效: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土地确权判决已经生效,即已经过了上诉期或者经过终审确认。
2. 可执行性:判决内容需具有可执行性,即判决中明确了权利义务关系,且义务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对于土地确权判决,即便没有直接的给付内容,但如果明确了权属关系,且义务人拒绝履行变更登记等义务,那么该判决就具有可执行性。
3. 申请执行人资格:申请执行人必须是判决中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申请执行的程序
1. 提交申请:权利人需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2. 法院受理: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会予以受理。
3. 执行措施: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多种强制手段,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
3)特殊情况处理
1. 土地使用权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这包括土地使用权。但需注意,若土地使用权涉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法院在执行时会谨慎处理。
2. 执行异议:若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法院会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处理,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分析:
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是: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农民所拥有的确权土地在其承包期限之内,若出现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处理。
农村土地通常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各类土地资源,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土地。
根据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长达三十年之久;而对于草地的承包期限则介于三十年到五十年之间;
至于林地的承包期限,则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条款中所规定的耕地承包期限届满之后,还将有机会再次延长三十年;而对于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限届满之后,也将按照前述条款中的相关规定,相应地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杨某某、张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杨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辽阳市隆德房地产开发的位于灯塔市×××镇××××××镇××××××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归上诉人所有(详见房屋明细)并不得执行;
2、上诉费及由本案引起的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属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且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案涉房产进行权属确认,根据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情况,本案确权纠纷不属于另诉范畴,应当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故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附申请确权并不得查封的“富某某园小区”房屋明细)。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0元,上诉人杨某某预交14,880元,上诉人张某某预交14,88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29,760元,上诉人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14,880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被上诉人杜某某、王**负担。
✎陈某某、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圃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陈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停止并解除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坐落于中山市[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05)第0××1号]的土地的查封、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3.改判确认陈某某对坐落于中山市[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05)第0××1号]的土地享有50%的份额(该土地价值3000000元)。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关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决”的规定,相关登记部门未登记案涉土地属于陈某某与麦某某按份共有应按协议书的约定确定陈某某与麦某某的共有份额,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动产或者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判断陈某某持有案涉土地50%的份额。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孙某某、孟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孙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5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孟某某某承担。
结合村委会2014年出具的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系孟某某某的证明,孟某某某也不可能在2013年申请土地登记,而根据当地宅基地确权政策文件及时间,确权在2018年、2019年之后进行,如果孟某某某确实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的时间也应是该时间之后,不应当是2014年之前。
驳回孟某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5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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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后法院能用来执行债务吗,土地确权法院有强制执行的吗?
内容投稿:严同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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