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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违法强拆涉嫌滥用职权。没违法强拆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对被拆迁人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无权。
执法局直接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是违法的。
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工作部门强制直接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政府工作部门强制直接拆除违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执行强制拆除而已。
也就是说,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政府拆违建选择性执法可以向政府部门进行申诉,申诉不成可以通过诉讼处理。
所谓区别对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是指享有行政管理职能、权限的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时间、方式、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区别对待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选择性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特例情形,具有以下几点基本特征:
虽然行政主体在执法时往往要考量依法行政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遵循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法的规定留有空白处,法律存在滞后性,这时执法者往往会通过自身经验进行判断执法,还有就是我国现阶段行政法律体系还在逐渐完善中,存在着有的下位法对于执法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该项法律规范与其上位法冲突,执法人员或是为避免麻烦或是因自身法治知识有限,选择直接适用不合理的下位法。
这都会出现一个行为同时适用多种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况。
另一方面讲,如果政府接到违建举报或者发现违建首先会派相关人员到违建现场进行勘探,对于这个被举报的建筑进行调查,如看该建筑是否获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是否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在规划范围之内建设等相关证件的调查,然后对这个建筑性质做出判定,看这个建筑是否是违章建筑。
一系列调查过后,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后,政府将会向违建人员下发一个处罚决定书,责令违建人员限期拆除,如若违建人员不给予理睬,政府将会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宪法》第四十一条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市政府委托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
根据《规划法》,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应负责此项执法权。
但为了统一执法,各城市常将该权力委托给行政执法局或城管局,具体取决于政府各部门的职能。
法律分析
行政执法局有权拆除违法建筑。
依据《规划法》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部门应该是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
但各个城市为了便于统一执法,往往通过委托的方式将这一执法权交给城市行政执法局或城管局这些部门,具体要看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
拓展延伸
执法部门对违建设施的拆除权限:
法律界限与实际操作的平衡
执法部门对违建设施的拆除权限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法律界限与实际操作之间,需要寻求一种平衡。
一方面,执法部门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另一方面,实际操作中,拆除违建设施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如产权纠纷、社会稳定等。
因此,执法部门需要审慎权衡各种因素,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保拆除行动的顺利进行。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违建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减少违建现象的发生。
在法律界限与实际操作的平衡中,执法部门应该积极履行职责,依法拆除违建,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安全。
结语
执法部门应积极履职,依法拆除违建,维护城市秩序和安全。
在法律与实际操作之间,需寻求平衡。
确保拆除行为合法、合规,同时应审慎权衡各种因素,并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产权纠纷、社会稳定等问题。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违建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减少违建现象的发生。
执法部门的努力将保障城市的发展与居民的权益。
法律依据
《规划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无权。
执法局直接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是违法的。
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工作部门强制直接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政府工作部门强制直接拆除违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执行强制拆除而已。
也就是说,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城管执法不公平可以投诉、复议或者是起诉。
对于城市执法部门不公平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可以就具体执法人的行为去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去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或者向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撤销或者更改其执法行为,对此不服的,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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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滥用权力拆迁赔偿标准,执法局有权直接拆除违建吗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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