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控股不控权的小股东可以是一致行为人。
1.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由此可见,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是同一概念,控股股东不一定是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也不一定是控股股东。
2. 小股东可以成为一致行为人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是小股东,只要其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也可以成为一致行为人。一致行为人指的是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方式,共同采取一致行动的股东。这种一致行动可以是为了控制公司、影响公司决策或维护共同利益。
3. 控股不控权的小股东影响决策的方式
虽然小股东不控股,但通过与其他股东的合作或协议,可以形成一致行动人,从而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多个小股东可以联合起来,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共同行使表决权,以实现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影响。这种方式下,虽然单个股东控股比例不高,但作为一致行为人,他们可以共同支配公司行为,成为实际控制人的一种形式。
控股不控权的小股东,通过与其他股东的一致行动,可以成为影响公司决策的一致行为人,这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并未直接对“控股不控权”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通过对相关条文的解读来理解这一概念。
1. 控股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这是关于控股的基本定义,即基于股份比例或表决权的影响力来控制公司。
2. 控权与实际控制人: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表明,控权不仅仅基于股份比例,还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如协议、投资关系等来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3. 控股不控权的理解:
结合上述定义,可以推断出“控股不控权”是指虽然某个股东或实体在股份比例上达到了控股的标准,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协议安排、表决权分配或其他因素,该股东或实体并不能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或决策。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例如,公司存在多个大股东,且大股东之间存在制衡关系;或者公司采用了特殊的治理结构,如双层股权结构,导致即使某股东持有较多股份,也不一定能控制公司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控股不控权”的情形,但通过对控股、控权及实际控制人等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存在控股不控权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协议安排等多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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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中央企业对控股不控权的规定,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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