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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子拆迁宅基地补偿,自然资源部217号文件关于宅基地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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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子拆迁宅基地补偿,自然资源部217号文件关于宅基地确权的规定,东莞市202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自然资源部217号文件关于宅基地确权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217号文件关于宅基地确权的规定,主要聚焦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以下是对该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宅基地确权规定的详细解读:

1)确权登记的目标与要求

1. 目标: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登记数据的汇交,并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2. 要求:各地需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确保2020年底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2)确权登记的原则

1.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需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 符合规划: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确权登记的程序

1. 申请:由农户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确权申请,填写相关申报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审核过程中,需进行实地调查与测量,核实宅基地的面积、边界等信息。

3. 公告:对审核通过的宅基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应及时处理并复查。

4. 登记: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及登记流程,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1)确权定义与法律依据

-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对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登记,明确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及四至范围,并颁发权属证书。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确权流程

1. 申报:宅基地使用权人需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2. 权属调查:国土部门实地调查宅基地的范围、界线等情况,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与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 审批与登记注册: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专用章,完成登记注册。

5. 颁发证书:向宅基地使用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完成确权。

3)不予确权的情形

- 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尚未处理结束。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 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拆迁或征收宅基地。

- 存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宅基地。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主要涉及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使用及监管等方面。以下是对该意见的详细解读:

1)严格实施规划,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1. 规划引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需严格遵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和有序使用。

2. 节约用地: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

2)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1. 审批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 审批程序: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审批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与标准

1. 一户一宅原则:严格遵循“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

2. 住房需求审查:对于因结婚、分户等正当理由导致住房困难的情况,农户可申请宅基地,但需经过严格审查,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加强宅基地使用与监管

1. 使用监管: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违法占用、转让宅基地等行为的发生。

2.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置,维护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主要涉及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使用及监管等方面。以下是对该意见的详细解读:

1)严格实施规划,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1. 规划引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需严格遵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和有序使用。

2. 节约用地: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

2)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1. 审批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申请宅基地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 审批程序: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审批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与标准

1. 一户一宅原则:严格遵循“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

2. 住房需求审查:对于因结婚、分户等正当理由导致住房困难的情况,农户可申请宅基地,但需经过严格审查,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加强宅基地使用与监管

1. 使用监管: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违法占用、转让宅基地等行为的发生。

2.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置,维护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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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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