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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房屋是无偿拆迁政策,房产来源指的是什么

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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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房屋是无偿拆迁政策,房产来源指的是什么,无产权房拆迁受益人是谁

一、房产来源指的是什么

房产来源指的是房屋产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购买取得

1. 商品房买卖:购房者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新建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此过程需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2. 二手房买卖:购买市场上流通的存量房,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自建取得

1. 农村自建房: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自行出资建造房屋,需符合宅基地申请和建设规定,经过审批后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2. 城市自有土地建房:个人或单位在城市中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时,可自行建造房屋,但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和审批。

三、继承与受赠取得

1. 继承取得: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遗嘱继承则依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进行。继承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 受赠取得:房主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予他人,需经过公证,双方签署赠与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生效。赠与房产在交易时可能会产生税费。

四、其他特定方式取得

1. 拆迁安置取得:因政府或开发商建设项目对居民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获得安置房产。

2. 法院判决取得:在离婚财产分割、债务纠纷执行等法律程序中,法院可依法对房产进行分割判决或裁定以房抵债,相关当事人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取得房产所有权。

二、城市旧改和行政征收的区别

城市旧改和行政征收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分析:

1)定义与目的

1. 城市旧改:主要指对城市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造,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其目的在于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物质生活环境,通常涉及拆迁房屋并重新建筑。

2. 行政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行政征收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宏观目标。

2)主体与程序

1. 城市旧改:主体通常包括政府和企业,两者可能合作进行。程序上,旧改项目需要经过规划、审批、拆迁、建设等多个阶段。

2. 行政征收:主体为政府机关,即市、县级人民政府。程序上,行政征收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被征收人的安置等。

3)补偿与安置

1. 城市旧改:补偿方式通常以金钱补偿为主,也可能包括房屋置换等。安置方面,可能涉及被拆迁居民的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

2. 行政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行政征收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4)法律效果与性质

1. 城市旧改:不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对城市物质环境的改造和更新。

2. 行政征收:法律效果是将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收归国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征收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性。

城市旧改和行政征收在定义与目的、主体与程序、补偿与安置以及法律效果与性质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两者虽然都涉及对城市房屋的处理,但各自的目标、程序和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三、居住权和租赁权的区别是什么

居住权和租赁权在法律性质、设立方式、期限、稳定性、处分方式以及权利保护力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法律性质

1.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和绝对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 租赁权:属于债权,基于租赁合同产生,其效力相对较弱,主要约束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设立方式

1. 居住权: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三百六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2. 租赁权:主要通过租赁合同成立,无需登记。但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对此有规定。

3)期限与稳定性

1. 居住权:期限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甚至可以是终身的,且无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限制。居住权更加稳定,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则不得随意剥夺。《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2. 租赁权: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租赁期限仍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权的稳定性相对较差,基于合同产生,合同的解除、终止等情况可能导致租赁权消失。

4)处分方式与权利保护

1.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出租(除非另有约定)。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稳定支配权,受法律直接保护。《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对此有规定。

2. 租赁权: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转让,但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租赁权受到侵害时,承租人主要通过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来获得救济。

四、民法典115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原文内容为: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物的分类: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物被明确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类。不动产通常指的是土地及其上的固定物,如房屋、桥梁等,它们因其性质不能轻易移动或一旦移动会损害其价值。动产则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如车辆、家具、电器等。

2. 物权客体:

-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指出,如果法律规定某些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那么这些权利也应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3. 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 该法条强调了法律规定在物权领域的重要性。对于哪些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及如何行使物权,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这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通过明确物的分类和物权客体的法律规定,为物权的设立、行使和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有助于确保物权关系的稳定和清晰,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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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城市旧改和行政征收的区别,居住权和租赁权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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