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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干部拆迁补偿标准,关于宅基地屋檐的规定

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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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尹浩腾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涉及类型广泛,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群体性拆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腾退、厂房、企业拆迁、养殖场搬迁、厂房企业的提升改造等方面。

摘要:本文介绍农村老干部拆迁补偿标准,关于宅基地屋檐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农村宅基地屋后范围,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法律规定,在宅基地上建房的规定,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规定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农村老干部拆迁补偿标准,关于宅基地屋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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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干部拆迁补偿标准,关于宅基地屋檐的规定

一、关于宅基地屋檐的规定

法律主观:

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的相关事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1.在原宅基地上建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原宅基地上建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由乡级人民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村庄、集镇发展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规划批准。

2.宅基地规定是怎么样的宅基地概念,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农村宅基地屋后范围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房前屋后的范围根据宅基地证的内容确定。

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建房的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宅基地或租用农民宅基地是违法的,一旦发生产权纠纷,理所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

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最新政策: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非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要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台账、证书和依法确立的承包关系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二)坚持确权确地为主。

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

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

对通过“互换并地”或“土地股份合作”实行统一经营的,要将承包权确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农户。

土地经营权没有流转的,承包权、经营权应登记为同一主体;已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应按照流转合同的期限,登记给流入方。

要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经营收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

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

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

充分发挥老党员和老干部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

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四)坚持进度服从质量。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长久大计,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

严禁“核账不测地、顶数不确权”的做法。

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抓好试点,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

不搞齐步走,不强求百分之百。

要把握好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五、在宅基地上建房的规定

法律分析:

1.在原宅基地上建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原宅基地上建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由乡级人民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村庄、集镇发展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规划批准。

2.宅基地规定是怎么样的宅基地概念,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规定

农村宅基地的定义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农村宅基地使用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一、农村宅基地的特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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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老干部拆迁补偿标准,在宅基地上建房的规定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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