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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拆迁房屋赔偿最高,司法划扣后是当天解除冻结吗

张凡律师

张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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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拆迁房屋赔偿最高,司法划扣后是当天解除冻结吗,深圳拆迁房屋赔偿标准1:1.13

一、司法划扣后是当天解除冻结吗

司法划扣后是否当天解除冻结,主要取决于具体案情和法院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在划扣当天立即解除冻结。

1. 划扣与冻结的关系:司法划扣是指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的存款从银行账户中划拨到法院指定的账户,以执行判决或裁定。而冻结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证其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采取的控制措施。划扣并不等同于解冻,划扣后是否解冻,需要法院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2. 解冻的条件与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冻结裁定:(一)冻结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三)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四)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冻结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使划扣尚未完成,法院也可以决定解冻。

3. 时间因素:司法划扣和解冻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如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划扣手续等。而解冻也需要在满足条件后,由法院作出裁定并向银行发出解除冻结通知书。因此,划扣后并不能立即解冻,具体时间取决于法院的办事效率和实际情况。

司法划扣后并不会当天解除冻结。具体解冻时间需要根据案情、法院的决定以及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您对具体的解冻时间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法院或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二、工程结算已经上报 还能修改吗

工程结算已经上报,在符合特定法律条件和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一般情况下,结算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1)可以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1. 存在重大误解: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对结算的关键内容(如工程量、价款计算方式)有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导致结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该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原结算并重新结算。

2. 显失公平:

-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境地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结算结果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

3. 欺诈、胁迫: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和受胁迫方均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结算协议,并重新进行结算。

4. 发现新证据:

- 若在工程结算后发现新的、足以影响原结算结果准确性的证据(如未记录的额外工程量、工程变更文件等),当事人可基于这些新证据要求重新结算。

5. 原结算依据变更:

- 当工程结算所依赖的合同条款、计价标准等发生实质性变更时,双方应根据新的依据重新确定工程价款。

2)一般不能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注意事项

1. 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可重新结算:

- 如果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且不得再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结算,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一般不能重新结算。

2. 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 对于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重新结算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若超过期限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以这些理由要求重新结算。

3)实际操作建议

-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仔细核对结算内容,确保无误后再签订结算协议。

- 如发现可能存在上述可重新结算的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请求。

- 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结算的最终性和不可再生性,但同时保留因特定原因(如新证据出现)而重新结算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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