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征地拆迁、民商诉讼、公司法律顾问实务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中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
顾某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律客观: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法律分析:
首先写答辩人的名字、年龄、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然后开始写答辩的内容,最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代理律师的名字并写明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2003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
双方约定:
旭飞华达苑九洲阁房产为被告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开发商购买,该房的房地产证正在办理之中,原告以人民币22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该房;
由于房地产证在办理之中,原告同意向被告付订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将钥匙交给原告,房屋在未过户给原告前,因该房产产生的收益及任何相关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房屋在国土局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时,原告须先向被告付款人民币10万元,待被告交完税费的同时,原告把余款人民币10万元付给被告;
因被告已开通有线电视和管道煤气并已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押金,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原告应将押金退回被告。
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人民币2万元。
同年4月8日,被告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地产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协议书及庭审中双方的确认证实。
二、原告于2003年1月至7月期间使用涉案房产。
三、同年4月18日,深圳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报告书显示:
委托评估方为被告,评估净值为人民币251161元。
深圳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收取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并开具了发票,顾客名称一栏注明为梁某。
一、2003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
双方约定:
旭飞华达苑九洲阁房产为被告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开发商购买,该房的房地产证正在办理之中,原告以人民币22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该房;
由于房地产证在办理之中,原告同意向被告付订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将钥匙交给原告,房屋在未过户给原告前,因该房产产生的收益及任何相关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房屋在国土局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时,原告须先向被告付款人民币10万元,待被告交完税费的同时,原告把余款人民币10万元付给被告;
因被告已开通有线电视和管道煤气并已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押金,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原告应将押金退回被告。
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人民币2万元。
同年4月8日,被告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地产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协议书及庭审中双方的确认证实。
二、原告于2003年1月至7月期间使用涉案房产。
三、同年4月18日,深圳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报告书显示:
委托评估方为被告,评估净值为人民币251161元。
深圳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收取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并开具了发票,顾客名称一栏注明为梁某。
法律客观: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东营区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2、东营区拆迁房屋赔偿多少
3、东营区拆迁房屋赔偿政策
4、东营市拆迁补偿
5、2020东营房屋拆迁
6、东营拆迁价格表
7、山东东营区拆迁文件
8、东营 拆迁
9、2021年东营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10、2021年东营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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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东营区拆迁房屋赔偿,梁某与朱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
内容审核: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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