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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为村集体土地面积,土地确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区别

梁红丽律师

梁红丽律师

副主任 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 集体土地(耕地 建设用地)征收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师从杨在明律师,秉持“以息诉的理念做征拆”的执业理念,专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近二十年,精准掌握全国各地区补偿政策与标准,带领团队累计主办及参与案件逾两千件;具有强大的谈判技巧与综合斡旋能力,切实为被征收人争取合法权益,始终奋斗在维权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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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为村集体土地面积,土地确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区别,村集体土地包括哪些

一、土地确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区别

土地确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农村土地管理和集体经济发展中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 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和登记,是保障土地权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流转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确权的过程包括了对土地权属的调查、界定、登记和颁发证书等环节,旨在明确土地权属,减少权属纠纷,为土地的合法利用和流转提供法律依据。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指那些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居民,他们构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如参与集体经济管理、遵守集体规定等。

3. 土地确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区别

- 性质不同:土地确权是土地权属的法律确认和登记,是一种物权行为;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一种身份认定,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相关联。

- 主体不同:土地确权的主体是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可以是个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法人;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则是农村居民,他们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等方式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联系。

- 内容不同:土地确权的内容主要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土地的界址、面积、用途等;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则涉及成员的身份认定、权益分配等。

- 作用不同:土地确权的作用在于明确土地权属,保护土地权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流转;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作用则在于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土地确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性质、主体、内容和作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应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概念,以维护土地权益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村集体土地权属为村委会还是股份经济合作社

关于村集体土地权属为村委会还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问题,首先明确的是,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并非简单地归属于村委会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1. 法律依据与所有权归属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成员,而非特定的组织如村委会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表明,在村农民集体层面,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

2. 实际经营、管理与权属判断

- 在实际操作中,村集体土地的具体经营、管理可能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如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小组进行。这取决于当地的历史沿革、村规民约以及具体的土地管理实践。

- 若土地历史上就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且未明确划分给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则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可能由村委会行使。

- 若土地已经明确属于村内某个或某几个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并由其进行经营、管理,则土地权属应归属于这些股份经济合作社。

3. 特殊情况与权属变更

-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并非一成不变。在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入市等特殊情况下,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可能发生变更或流转。

- 任何土地权属的变更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如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以及报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村集体土地的权属并非简单地归属于村委会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历史沿革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在具体判断时,应查阅相关的土地登记资料、了解土地的历史演变和现实使用情况,并必要时咨询当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答案。

三、农村宅基地超面积该如何处理

农村宅基地超面积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宅田相抵政策

如果宅基地多占了,可以用耕地来弥补,保持总量的平衡。具体做法是,对那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村民让出超占的面积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缴费补偿方式

村民在和村集体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报上级部门批准,采取缴费补偿的方式继续使用超面积的宅基地。

3)拆除不符合规划的部分

对于超出面积不符合规划、拆除后能与大块耕地合为一体的情况,必须责令拆除,不拆除不给予确权登记。

处理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当地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既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又要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请注意,以上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的意见。

四、集体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区别

集体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定义与性质

1. 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建设用地,又称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它涵盖了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等三大类别。

2. 非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则是指那些未被划定为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活动,以及生态保育、自然保护等用途的土地。

2)使用权与权益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使用权人通常需通过合法程序获得使用权,并可能涉及有偿使用。

2. 非建设用地权益:对于非建设用地,其权益主要体现在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活动的权利。这类土地通常不涉及建设活动,因此其权益与集体建设用地有所不同。

3)管理与审批

1.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规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非建设用地管理:非建设用地的管理则主要侧重于保护其生态功能和农业生产功能,防止非法转变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活动。对于这类土地的管理和审批,通常也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在定义、性质、使用权与权益以及管理与审批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两类土地,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维护土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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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集体土地权属为村委会还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宅基地超面积该如何处理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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