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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胜诉案例旧城改造项目征收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案,拆迁 旧城改造

摘要:拆迁维权胜诉案例旧城改造项目征收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案,拆迁 旧城改造,【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罗女士两人均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拥有住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现因当地旧城改造项目面临征收,但两人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一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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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胜诉案例旧城改造项目征收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案,拆迁 旧城改造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罗女士两人均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拥有住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现因当地旧城改造项目面临征收,但两人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一直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4月3日,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他们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区征收办申请公开征收的相关信息。某区征收办自隔日签收快件后,直到法定期限届满都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公开相关信息,李先生与罗女士均认为某区征收办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显然违法。

在在明律师的指导下,两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某区征收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区征收办限期依法作出答复公开相关申请信息。

【办案经过】

法院认为,根据2019年4月3日修订之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是否属于公开内容、公开义务机关、信息是否存在等情形当场予以答复或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中,某区征收办辩称其没有收到李先生和罗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锡而没有作出公开及答复的义务。李先生与罗女士则向法院提交了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的邮寄底单、妥投证明,足以证明其向某区征收办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且某区征收办也进行了签收。所以,某区征收办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行为属于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判令被告某区征收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于2019年4月3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律师点评】

“阳光征收”本是各项征收活动的应有之义,但在实际的征收工作中,某些征收部门出于种种原因未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这时只有启动法律程序,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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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旧城改造拆建比,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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