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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准权限,土地征收的批准权法律依据

李群杰律师

李群杰律师

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股权纠纷

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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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准权限,土地征收的批准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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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准权限,土地征收的批准权法律依据,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权

一、土地征收的批准权法律依据

土地征收的批准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具体批准权限根据土地类型、征收面积及用途的不同,分别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以下是对土地征收批准权的详细解释和分析:

一、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国务院对以下情形的土地征收具有批准权:

1.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耕地,其征收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稳定。

2.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为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对于大面积(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耕地征收,同样需要国务院的审批,防止耕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3. 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这里的“其他土地”涵盖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当征收总面积超过七十公顷时,也需由国务院批准,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平衡。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对于不属于国务院审批范围的土地征收,即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具体包括:

1. 征收非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及其他土地:当征收的土地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且面积未达到国务院审批标准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 特定情形下的农用地转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但需确保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与权益保障

无论是由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都必须依法履行以下程序,并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 发布征收公告:向公众公开征收土地的信息,包括征收范围、目的、补偿标准等,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2. 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对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土地面积、用途、权属等,为后续的补偿安置提供依据。

3. 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征收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

4.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安置措施等,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支付补偿费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审批权限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审批权限主要依据土地的类型、面积以及项目的性质来确定,不同情形下审批权限有所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主要依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和面积来划分,具体如下:

1. 国务院批准情形:

-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其征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 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此类耕地面积较大,对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有重要影响,因此也需由国务院审批。

- 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这里的“其他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当这些土地的征收面积超过70公顷时,同样需要国务院批准。同时,若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但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情形,也应由国务院审批。

- 特殊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2. 省级政府批准情形:

- 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

- 征收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这同样适用于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情形。省级政府在批准征地后,需报国务院备案,以确保征地工作的合规性。

- 未达到国务院审批标准的农用地转用:除上述由国务院审批的情形外,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可由省级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批核心要求

1. 公共利益属性:

- 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包括军事和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需要、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禁止商业开发用途。

2. 法定程序合规性:

- 预公告与调查:县级以上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听证与补偿方案:多数被征地农民不同意补偿方案时,应组织听证并修改方案。

- 公告与实施: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信息,签订补偿协议后方可实施。

3. 补偿安置保障:

- 按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保权益,落实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

- 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4. 生态保护红线约束:

- 禁止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土地进行非必要征收。

- 确需占用的需通过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并按最高层级审批。

三、关键注意事项

1. 越权审批风险:地方政府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至开发区等机构,违规操作将被追责。

2. “未批先建”禁令:严禁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前启动建设项目,违者面临拆除和处罚。

3. 动态调整机制:省级政府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审批细则,但需严格遵循上位法框架。

三、土地管理法哪条规定征收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具体来说:

1)征收主体规定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表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负责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工作。

2)征收程序与权限

2. 征收程序的启动: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这一程序确保了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

3. 征收权限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特定土地(如永久基本农田、超过规定面积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而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体现了征收权限的层级划分和审批制度的严格性。

3)法律保障与监督

4. 法律保障:在整个征收过程中,法律为被征地者提供了多重保障。例如,对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5. 监督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接受上级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如果发现征收工作存在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寻求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并详细规定了征收的程序、权限划分以及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这些规定确保了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原文如下:

\u003e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u003e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u003e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u003e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审批原则

1. 农用地转用审批:任何建设占用土地,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保土地利用符合规划和法律要求。

二、审批权限划分

1.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体现了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

2. 城市规划内农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其审批权限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 城市规划外农用地:在上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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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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