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违章拆迁 > 拆迁指南

浅谈征收中的不动产物权保护

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的居住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农民不仅关注自身的生活质量也同时对居同住水平提高了认知。伴随公共利益需要、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全国各地启动大量的征收改造项目,遇到征收征用较多涉及被征收人的房屋与土地等不动产。
浅谈征收中的不动产物权保护

一、如何理解征收过程中的物权变动及保护

一般导致物权变动有很多种情况,如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抛弃,双方法律行为的买卖、抵押,多方法律行为的公司设立出资,也包括非基于法律行为,如国家司法裁判权的行使、仲裁裁决、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使等,导致物权的变动。

实践中常常出现的情形,征收农民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未进行安置,甚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关的程序,径行将其房屋、土地及地上物强制拆除或者强制占用。

在物权法律制度中,物权的保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每部法律又从不同的维度,用不同的方法对不动产物权作出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作为被征收人,如认为自己的房屋及土地受到侵害,我们主张权利的依据有哪些呢,请看下文详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征收补偿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部门法制定的依据,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这就是征收制度。

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但农民享有对土地享有使用的权利。农民作为土地合法使用者,遇到征收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征收征用补偿制定的基本原则,也为各个部门法在补偿的具体规定中打下了基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细化了物权保护及征收补偿的内容

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土地所有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则是体现了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在行政法律中确定不动产物权保护内容。明确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界限,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法定物权使用制度,特别规定了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征收土地、房屋及不动产的相关程序及补偿要求,国家因等公共利益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可以启动征收程序。在征收过程中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水平提高,且生活水平不因行政管理行为而降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私力救济方式

不动产物权对被征收人而言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现代社会对保护人民财产权的要求,明确了国家、集体以及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和救济规则,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侵占私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征收人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及受到毁损、灭失等,不动产权人可以在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中选择解决,具体包括: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

这是对物权保护最基础的一项权利,是确认争议物权的归属及后续物权使用内容的合法性。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纠纷可以通过上述规定的方式进行调解、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另行规定处理,如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争议双方都属于个人的,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相关人政府处理。

(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基于对物的享有的权利,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对拥有的不动产停止、消除、非法不正当的侵害行为,包括在被征收人家门口堆放物品,在房屋周围挖掘沟渠等妨碍他人正常行使物权的行为。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物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是物权人运用较多的民事追责方式,其本质属于债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可以选择物权保护方式其中一种请求权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选择多种请求权合并适用,包括向侵权人单独或者一并主张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行政行为导致被征收人财产受到损害的,应通过向行政机关主张赔偿的方式,而不能选择私力救济。

在明律师提醒,作为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被征收人也属于弱势群体,当房屋及土地被损害、占用,且补偿安置未到位,千万不要慌张应冷静应对,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