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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2023年施行,流域内的这些违建或被罚50万元!

摘要: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整治规范从来都不局限于《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这一两部法律中,而是散见在各种自然资源、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及地方性规定上。
黄河保护法2023年施行,流域内的这些违建或被罚50万元!

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整治规范从来都不局限于《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这一两部法律中,而是散见在各种自然资源、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及地方性规定上。2022年10月30日,《黄河保护法》全文公布,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法将对黄河流域范围内的哪些建设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和规制呢?哪些黄河流经省区的违建将会面临严厉的查处呢?在明律师第一时间带大家一探究竟……

要读懂《黄河保护法》这样一部特殊的水利、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我们首先需要弄准“黄河流域”所涉的地区和范围。

《黄河保护法》在第2条指出,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一般而言,黄河流域涉及上述9个省、自治区,干流、支流等加在一起形成的流域面积约为75万多平方千米。

因黄河流域先天的生态环境恶劣、脆弱,水土流失、“断流”等问题曾非常严重,由此形成的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故《黄河保护法》的颁布施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这部新法对建设占地等行为都有哪些明确的规范。

【要点一:建设行为受到严格规划管控】

《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对黄河流域国土空间严格实行用途管制。想要在黄河流域范围内从事各种建设活动,其在用地、规划许可方面的“门槛”将会比其他地区更高。

具体而言,《黄河保护法》第25条规定,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对耕地转为包括设施农业用地在内的其他农用地的“严格控制”,这是2020年中央陆续出台关于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势头相关文件后立法层面所秉持的统一态度。

对农民最直观的影响就是,以往占用一般耕地建养殖场的行为曾明确得到政策允许,甚至一度无需落实占补平衡。但在今天,农民切不可未经乡镇街道审查、备案就擅自占用一般耕地建造养殖设施,否则其被作为违建查处的可能性很大。

而要在黄河流域建养殖场,畜禽带来的污染防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农民一定要将各种手续办理齐备,不轻信村、镇领导的口头承诺,才能确保自家的养殖场开办的红火、稳妥。

总之,耕地的主要用途就是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种树挖塘、养殖等并非其首要用途,这样干的法律风险将始终存在,切不可有“耕地上建养殖场没有违建一说”这样的不当认知。

【要点二:黄河滩区及河道、湖泊周边建设需谨慎而为】

黄河流域是一个面积很大的概念,可涵盖其支流、湖泊所处的整个县域范围。那么越靠近河道、湖泊及用于行洪且有人居住耕作的黄河滩区,建设行为所受到的规制也自然会更加严格。

《黄河保护法》第66条规定,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据此可知,黄河滩区是由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但其首要功能还是在汛期到来时的行洪、蓄滞洪水。现有的建设、耕种等行为都不是其主要功能,依法是不允许继续扩大规模的。

第67条进一步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

该条规定与《水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相衔接,相关纠纷在征拆咨询中占比并不低。因牵涉汛期行洪安全,对这类建筑的查处、拆除往往速度迅疾,给当事人造成的权利影响也更大。

正所谓“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鞋的”,在黄河流域的河道、湖泊附近建房建厂,当事人可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在明律师最后带大家来看“罚则”,即在黄河流域内从事违建行为所需付出的代价。《黄河保护法》第118条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可以看到,新法对违建的处罚不可谓不重,罚款最高上限可达50万元且依法只能与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而不会“以罚代拆”。

这提示我们一定要从即日起绷紧黄河流域自然资源保护这根弦,不可心存侥幸对新法的威力无所顾忌。要严格约束、审视自己将要从事的开垦或者占地投资建设行为,在动手占地前与村集体、乡镇街道,以及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详细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和拟占地块的位置、用途和国土空间规划等信息,该办的证要一个不落的办下来,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建设行为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不至于触及法律底线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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