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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裁决不服,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

刘智杰律师

刘智杰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自2005年律师执业至今拥有18年征地拆迁经验。曾为政府、开发商、村委会在拆迁一线提供过10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懂政府、懂开发商、懂村委会、懂被拆迁人、懂社会运行规则,是一个拥有综合经验的专业型律师。其团队专注为被拆迁企业提供法律、资产评估、税务筹划一站式综合服务。代理被拆迁企业与政府或开发商谈判、诉讼,提高补偿标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摘要: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裁决不服,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对集体土地征收决定行政诉讼的内容介绍,本文主要包含最高院关于征地批复可诉的情形,最高法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行政裁决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上该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介绍,欢迎访问在明拆迁网,希望本文介绍拆迁普法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集体土地征收裁决不服,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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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裁决不服,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对集体土地征收决定行政诉讼

一、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

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总体上,法院是会受理此类纠纷的,但具体是否受理还需根据纠纷的性质、相关证据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来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院受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中,明确包括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况。这意味着,如果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决定不服,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来说,该法条第五项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为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解释第六项指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在处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的受理范围,为村民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保障。

二、法院受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具体条件

1. 原告资格

原告必须是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被征地的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认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提起诉讼。

2. 明确的被告

原告需要明确指出具体的被告,通常是负责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政府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这有助于法院明确诉讼对象,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3.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需要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要求重新分配征地补偿款、确认分配方案无效等,并说明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这有助于法院了解诉讼的具体内容,作出公正的裁决。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通常属于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且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确保了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法院不予受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特殊情形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分配通常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应由其自行决定。

2.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3. 未经行政程序处理前的单纯补偿标准争议

对于单纯的补偿标准争议(如青苗补偿费标准),在未经行政程序处理前,一般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直接受案范围。这是因为补偿标准的确定通常涉及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应先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协调和裁决。

二、最高院关于征地批复可诉的情形

关于最高院关于征地批复可诉的情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征地批复的性质与可诉性

1. 征地批复是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直接影响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因此,征地批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提起诉讼的。

2)国有土地上征地批复的可诉性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对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 征地批复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通常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或附件,其合法性在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中会被一并审查。

3. 虽然行政法规并未明文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批复不服的救济途径,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原理,当征地批复直接侵犯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时,土地权利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农村集体土地上征地批复的可诉性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2. 这意味着,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对征地批复(通常包含补偿方案)不服的,需要先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复议)程序,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批复并非完全不可诉,而是需要遵循“先裁决后诉讼”的原则。

征地批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提起诉讼的。在国有土地上,征地批复的合法性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中一并被审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对征地批复不服的,需要先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程序,对裁决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最高法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制定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1)受理范围

1.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诉讼,这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特定情况下,如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时,过半数的村民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3.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涉及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确定

1. 土地储备机构所作行为侵犯土地权利时,以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2. 对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经复议后起诉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其他相关规定

1.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土地权利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2. 土地权属登记在生效裁判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不服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3.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特殊情形处理

1.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2. 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3.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土地权利人可请求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4. 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经当事人同意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5)执行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征收土地方案已批准、已实施征地行为、已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规范了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对于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行政裁决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且这些程序在法律上有所规定: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申请符合行政裁决的受理条件,行政机关应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调查与取证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工作,以了解纠纷的事实和证据。这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等。

3)听证与审理

在调查和取证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会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审理。

4)裁决与执行

经过审理,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裁决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行政裁决程序可能因不同类型的纠纷和不同的行政机关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了解并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虽然上述步骤并未直接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目,但它们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而总结出的行政裁决一般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执行这些程序步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就规定了行政裁决可以一并在行政诉讼中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以及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此程序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2.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

除简易程序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予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机会的一种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 较大数额罚款;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撤销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撤销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楚,或者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时,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

如果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错误,导致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果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如未进行必要的听证、未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等,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当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超越了其法定的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作出了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决定,相关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处理方式明显不适当,如处罚过重或过轻,或者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等,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

当事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后,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存在上述问题,将会作出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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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院关于征地批复可诉的情形,最高法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内容审核: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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