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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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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

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军委政法委员会保卫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3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

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以下简称醉驾)违法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正确适用法律,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醉驾案件办理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


二、立案与侦查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五条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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