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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

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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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股权纠纷

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摘要:新《公司法》下,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新《公司法》下,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一、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1)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解读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
新《公司法》下,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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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三种情形及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下,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

一、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1)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2)解读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②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二、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2)解读

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2)解读

①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只能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四、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股东抽逃出资)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2)解读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本质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公司所欠债务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瑕疵出资转让)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解读

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须关注股权转让的时点:即在2024年7月1日之前转让股权的,可以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2024年7月1日之后转让股权的,通常不能再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六、一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

2)解读

一人公司的股东避免被追加,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清算即注销)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40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

2)解读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八、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未清算即注销)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

2)解读

公司或其他组织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九、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出现解散事由后向股东无偿划转财产)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

2)解读

公司或其他组织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仍向其股东无偿划转财产的,导致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4条

2)解读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不能再要求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继续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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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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