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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地基没建房,征收方能强拆吗?

摘要:房屋的建设需要打牢基础,这往往在自建房过程中是很重要的一步。地基同样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投入,不能以所谓的埋在地下看不见为由,就当没发生、没侵害权益,这显然不具有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仅有地基没建房,征收方能强拆吗?

  案情介绍

  家住贵州省江口县的杨女士,在2006至2007年向村集体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后经村委、县政府同意获批。

  2007年1月23日,江口县建设局向杨女士颁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2009年6月18日,江口县建设局再次向杨女士核发《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杨女士当年受经济条件所限,办完批复、许可等手续后只是打好了地基,尚未完成房屋的建设。杨女士打算挣够钱后再回家建房。

  2014年1月10日,经江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同意将建设期限进行延期。同年8月18日,江口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宅基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020年12月初,杨女士回乡发现,自己宅基地的地基已被拆除,宅基地也被占用,通过与周边邻居沟通得知,地块拟建设停车场。

  杨女士了解基本实情后,经过分析研究,准备从地块的征地批准手续入手。杨女士调查后得知,早在2019年2月1日,杨女士宅基地的地块就已经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并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和现场张贴了征收土地通告。辖区街道作为本次征收工作负责具体实施的机关,因杨女士不在当地,一致未能与其达成补偿一致意见。随后,在2020年底,征收方强制拆除了杨女士修建的房屋地基,并已将拟建设的停车场修建完毕。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博韬律师团队在了解详细的事件脉络后,经讨论,为了避免辖区街道办事处不承认实施强拆行为,或推脱拆除行为系受征地的法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决定以本次征地的法定主管部门及辖区街道为共同被告,提起强拆行为之诉。

  法院审理

  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原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履行基本的报批、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除此之外,只有在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才能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能拆除地上物。

  最终法院确定实际的拆除主体街道办事处,对本次杨女士地基被拆除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确定拆除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审理过程中,恰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实施阶段。但不论是新法还是旧法,基层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均不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也就不存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其直接实施强拆行为就更加恶劣了,人民法院对此持否定性评价完全符合现如今我国法律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征地过程中,行政机关针对房屋的强拆比较常见,但类似本案仅有地基基础,未建设房屋的属少数案例。遇到这种情况,有些行政机关就会对此抗辩称,因没有地上物,拆除地基并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是非常荒唐的说法。

  房屋的建设需要打牢基础,这往往在自建房过程中是很重要的一步。地基同样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投入,不能以所谓的埋在地下看不见为由,就当没发生、没侵害权益,这显然不具有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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