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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不知道是谁拆的怎么办?

摘要:若自己的房屋遇到强制拆除的情况,应当理性对待,从主体到权利进行判断,依次解决诉讼障碍,在最大限度上对自己的困难进行缩小损失,获得自己应当取得的合法利益。
房屋被强拆,不知道是谁拆的怎么办?

  在征收拆迁项目中,作为没有和拆迁单位签署协议的当事人,往往很担心的是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若当事人的房屋真的被强拆,且不知晓是哪个单位强拆的,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案例经过

  2010年3月10日,李某某作为北京某阀门厂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顺义区空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厂房等改造。该申请书载明:“根据1997年5月7日签订的合同,空港工业区管委会和我厂于1997年秋共同建成了一间大车间、一间大库、办公室和宿舍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至今已有近15年的历史,已构成危房,申请对原有车间、办公室及工人宿舍进行重新修建和改造。”

  2010年3月17日,北京天竺空港开发公司对申请给予答复:“翻建厂内用房应按原协议规定的面积翻建;翻建房屋应在原协议的规定的300平米用地范围内进行;所翻建的房屋应与原房层次、高度基本持平。”

  李某某称在收到答复后,其拆除了2003年以前建设的房屋合计700平米,翻建成1572平方米的二层楼房,另加上1997年交给阀门厂使用的原马连店铁厂所有的四间平房60平方米,共形成建筑面积为2246平方米的房屋。

  2017年10月21日,空港街道办事处、临空管委会、空港开发公司联合出具《告知书》,内容如下: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期拟组织对天柱西路以西、京密路以东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1)鉴于该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隐患消除前,请立即停产停业,房屋内严禁住人;(2)为顺利做好集中整治工作,此区域所有用房单位及个人请于10月28日前将相关证明手续提交至空港工业开发区派出所一层户籍办公室。

  2017年11月18日,上述三单位又出具书面告知书,称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将对李某某的房屋进行临时查封。上述告知及通告上均加盖有空港街道办事处、临空管委会、空港开发公司的公章。

  2017年11月22日,上述房屋全部被强制拆除。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李某某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二、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如何确定以及被诉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

  一二审法院通过对原告李某某以及被告的证据审查,并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对争议焦点进行认定。

  首先,关于李某某起诉是否超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本案中,被诉行为发生于2017年11月22日,李某某首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为2018年4月。2021年2月26日民事案件审结后,李某某于2021年5月31日重新提起本案之诉。因民事案件的处理与本案关系密切,故根据上述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不应计算在本案起诉期限内。扣除该期间,李某某的起诉并未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限。

  其次,关于拆除主体的确定以及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空港街道办事处、临空管委会、空港开发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联合发布《告知书》,表示拟组织集中整治,要求区域内所有用房单位及个人在隐患消除前停产停业,房屋内严禁住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手续,又于2017年11月18日联合发布通告,要求于2017年11月20日24:00前清退场所。

  2017年11月22日,涉案建筑物被强制拆除,且强拆时空港街道办事处和临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根据上述事实,在无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物系他人拆除的情况下,原则上推定空港街道办事处、临空管委会为涉案建筑物的强制拆除机关。因空港街道办事处、临空管委会实施拆除行为前未对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进行调查、认定,未听取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程序,故其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判决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意见,维持了一审判决。

  若自己的房屋遇到强制拆除的情况,应当理性对待,从主体到权利进行判断,依次解决诉讼障碍,在最大限度上对自己的困难进行缩小损失,获得自己应当取得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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