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集体土地低效用地,土地管理法关于低效用地的规定

闫会东律师

闫会东律师

副主任 创始合伙人 督导律师 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企业征迁业务 公房私房征迁业务 公司日常法律服务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摘要:关于集体土地低效用地,土地管理法关于低效用地的规定,集体用地试点的内容介绍,本文主要包含低效用地收回法律规定,低效用地具体的认定流程和审批程序,节约用地 集约用地原则的相关内容介绍,欢迎访问在明拆迁网,希望本文介绍拆迁普法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集体土地低效用地,土地管理法关于低效用地的规定
集体土地低效用地,土地管理法关于低效用地的规定
在线咨询 >

集体土地低效用地,土地管理法关于低效用地的规定,集体用地试点

一、土地管理法关于低效用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并未直接对低效用地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可以对低效用地及其处理进行解读。

1)低效用地的认定

低效用地主要指城镇中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类:

1. 低效产业用地:如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业用地等。

2. 旧城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不具有保留价值的城市规划确定按片区实施改造的旧城区、城中村、危旧房用地。

3. 旧村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需要改造的村庄用地。

4. 低效商业用地: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土地利用强度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商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类经营性用地。

5. 其他低效用地: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利用效率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可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

2)低效用地的处置办法

针对低效用地,可以采取以下处置办法:

1. 限期动工:对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但未满一年的违约宗地,可向土地使用者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必须在三个月内动工。

2.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 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4.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再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 协议有偿收回:对企业无法完成开发的,可协商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

6. 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

7. 缴纳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处置低效用地的基本原则

在处置低效用地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土地的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3. 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直接提及低效用地,但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我们可以对低效用地进行明确的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置办法,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低效用地收回法律规定

低效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闲置土地的认定与处理,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答: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具体情形包括:

1.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即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日期开始动工开发,且时间超过一年。

2. 已动工但开发不足:虽然土地使用权人已开始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或投资额未达到规定比例,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

二、闲置土地的处理

对于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 征缴土地闲置费:

- 适用情形:未动工开发满一年。

- 处理方式: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注意事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适用情形:未动工开发满两年。

- 处理方式: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特殊情况:若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应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三、其他相关规定

1.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提前收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情形下(如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通常无使用期限限制。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也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低效用地具体的认定流程和审批程序

低效用地具体的认定流程和审批程序主要涉及对低效用地的界定及后续处置措施,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低效用地的界定

低效用地通常指的是城镇中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这包括低效产业用地、低效商业用地、旧城用地、旧村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等五类。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1. 低效产业用地:包括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业用地等。

2. 旧城用地:指布局散乱、设施落后,不具有保留价值的城市规划确定按片区实施改造的旧城区、城中村、危旧房用地。

3. 旧村用地: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需要改造的村庄用地。

4. 低效商业用地:指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土地利用强度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商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类经营性用地。

5. 其他低效用地:指除以上四类以外的利用效率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

2)低效用地认定流程

低效用地认定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初步筛查: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初步筛查出可能存在低效利用的土地。

2. 现场核查:对初步筛查出的土地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低效用地的界定标准。

3. 专家评估:组织专家对核查结果进行评估,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公示与确认:将评估结果公示,并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最终确认低效用地名单。

3)低效用地审批程序

对于已认定的低效用地,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可能包括限期动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缴纳土地闲置费以及无偿收回等。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 提出处置方案:根据低效用地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

2. 方案审批:将处置方案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批过程中,需确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充分考虑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3. 执行与监督:经审批后,按照处置方案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置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在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以用为先、分类处置以及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等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高效开发。

四、节约用地 集约用地原则

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原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中。

1. 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原则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之一即“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这一原则明确要求了在土地规划和利用过程中,应注重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避免浪费和低效利用。

2. 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具体内涵

- 节约用地:指的是在土地使用过程中,通过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和严格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土地占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这要求在各种土地利用活动中,尽可能减少土地的消耗,特别是对于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要严格控制和审批。

- 集约用地:则是指在已利用的土地上,通过增加投入、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产出效率,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这包括提高土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以及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使土地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原则的实施措施

-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划定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限制土地的不合理利用。

- 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 推广节约集约用地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采用先进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加强土地执法和监管:加大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得到有效执行。

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原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原则,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的高效、合理利用。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集体土地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集体土地低效用地指标

#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

#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的区别

#低效用地是什么意思

#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管理办法2024

#集体农用地是用地性质吗

#泉州市盘活低效用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存量低效用地什么意思

#盘活低效用地 释放发展活力

#集体土地低效用地什么意思

#集体土地低效用地怎么办

#集体土地低效用地是指什么

#农村低效集体建设用地的主要特点

#农村低效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低的根源是什么?

#低效利用土地

#低效用地可以建房吗

#集体用地试点

#低效用地收储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土地低效用地,土地管理法关于低效用地的规定,集体用地试点”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低效用地收回法律规定,低效用地具体的认定流程和审批程序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推荐律师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