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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拆迁怎么申请,申请预拆迁的条件

赵秀津律师

赵秀津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摘要:本文介绍房屋预拆迁怎么申请,申请预拆迁的条件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申请拆迁需要什么条件,预拆迁政策,拆迁的条件,预拆迁政策 法律问题,法律规定预拆迁政策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房屋预拆迁怎么申请,申请预拆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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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拆迁怎么申请,申请预拆迁的条件

一、申请预拆迁的条件

申请预拆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申请预拆迁所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预拆迁的条件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只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因此,申请预拆迁的项目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在申请预拆迁之前,必须已经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并且该方案已经得到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城市规划:一些地区可能会针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进行预拆迁。例如,危房或房龄过长的老房子可能会被纳入预拆迁的范围。但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

二、申请预拆迁的程序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交预拆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审查批准:房屋征收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预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会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告和征求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如果预拆迁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需要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搬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申请预拆迁之前,建议咨询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律师,了解具体的政策和程序要求。

二、预拆迁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三、申请拆迁需要什么条件

房屋征收拆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拆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拆迁补偿的程序如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

7、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预拆迁政策

法律分析:

预拆迁是指在镇规划控制区内的危房户,因不允许翻建而采取提前拆迁的方式,按照拆迁的标准进行的安置。

预安置是指规划控制区外的区域,无房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户,因无法安排宅基地建房用安置房安置的方式,享受预安置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如遇到拆迁也没有另外安置。

具体请咨询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五、拆迁的条件

法律分析: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六、法律规定预拆迁政策

法律分析:

预拆迁是指在镇规划控制区内的危房户,因不允许翻建而采取提前拆迁的方式,按照拆迁的标准进行的安置。

预安置是指规划控制区外的区域,无房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户,因无法安排宅基地建房用安置房安置的方式,享受预安置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如遇到拆迁也没有另外安置。

具体请咨询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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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预拆迁怎么申请,拆迁的条件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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