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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占林地建上千平米别墅会所被拆

摘要:在明律师需要严肃强调的是,企业家参与投资的前提就是要依法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是一种双赢带来的结果,而绝非任何人据以无视行政处罚决定和法院生效裁定的借口。
擅占林地建上千平米别墅会所被拆

  擅自占用承包的林地建起上千平方米的餐饮、健身、娱乐用会所别墅,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拆除,好几年过去了违建未拆罚款也未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日前发布了题为《一场“强拆”变“自拆”的嬗变》的宣传报道,为大家介绍了这样一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处置经过。

  那么,这起案件中的涉案建筑及当事人到底有何特殊之处,致使其能够多年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定,令其违法建设岿然不动呢?这当中又有何教训值得广大投资者吸取呢?

  一般而言,在明律师都是替行政相对人一方“说话办事”的,此即“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形式表现。

  但根据最高检通报的本案案情,笔者却认为涉案当事人的行为更适合作为“反面教材”为广大投资者所学习借鉴。作为老百姓或者投资者,大家不能只能听好听的,一点儿“不向着”自己的观点都听不得。

  【基本案情:占用林地建会所别墅却赖着不拆】

  刘某承包某村2000余亩荒山林地用于奶牛养殖和板栗种植。2016年5月,刘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林地中的3200平方米建设了别墅等建筑设施。

  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缴纳人民币8万元罚款,并限期拆除涉案违建。

  刘某在法律规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部门催告无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3月,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拆除刘某违法建造的别墅及其他建筑设施,具体由镇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部门协助配合;刘某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然而直到2020年6月当地检察机关收到群众的来信举报之时,涉案建筑却仍然屹立不倒,罚款也是分文未交。

  那么刘某拒不履行拆除违建的义务,究竟有何“难言之隐”或者实际困难呢?报道中接下来透露的情况着实有些令人大跌眼镜:

  1. 涉案违法建设的别墅位于山区内部,建设体量较大。当初刘某投入很大心血,投资近千万元,其无法接受自己千辛万苦建成的房屋说拆就拆;

  2. 刘某是当地知名企业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法院作出准予强拆裁定后,刘某通过多种途径向当地政府表达诉求,给当地政府实施强拆工作增添了不小压力。

  而进一步的调查也证实,刘某自行建造的建筑物中的绝大部分并非荒山林地的所谓看护设施,而是“有人吃饭、健身”的会所娱乐设施!

  刘某本人则在同意自行拆除上述违建时表示,“我知道建这片房屋是没有经过审批的,但我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那么大贡献,又承包了这片林地用于畜牧养殖、林业种植,建房子也是为了搞好经营管理。行政机关一纸处罚决定就要拆除,我当时根本接受不了。”

  【律师解析: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不是任何人违法的理由】

  到这里,本案的来龙去脉算是基本清楚了。在明律师必须郑重指出的是,当事人刘某的一番说辞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不能成立,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监督,促使其自行拆除房屋、交纳罚款是完全正确的。

  其一,刘某承包的是荒山林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林地属于典型的农用地,是不允许从事非农建设的。刘某擅自在林地上建造看护设施以外的会所别墅等建筑上千平方米,系严重土地违法行为,无论是在当年还是今天都不存在任何争议。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违建行为予以查处在实体上是完全正确的。

  其二,刘某在限期拆除、罚款的处罚决定作出后未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再结合其说辞可知其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且并未行使法律所赋予其的救济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涉案强制执行裁定意味着将此案“盖棺定论”,刘某的涉案建筑确系违建且确需拆除已是不可逆的结果。

  其三,法院作出裁定后3年涉案建筑竟仍然存在,原因竟然是刘某在思想上“无法接受自己的心血被拆除”,且利用其是企业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等理由给政府施加压力。显然,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这一阶段内遭严重践踏和破坏,法院的裁定对刘某这样的“企业家”而言竟能不起作用,这是完全非法治的情形。

  在明律师需要严肃强调的是,企业家参与投资的前提就是要依法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是一种双赢带来的结果,而绝非任何人据以无视行政处罚决定和法院生效裁定的借口。

  对经济发展贡献大,你就有权违法占地建别墅了吗?你就可以对法院的生效裁定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视而不见了吗?你就可以借此去向政府“表达诉求”,干涉司法吗?

  显然,这些根本就不能称其为理由。检察机关在对本案的总结中指出,刘某的违法建筑长期存在,给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村镇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非诉执行裁定得不到有效执行,既破坏了自然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且极易形成社会管理中的“破窗效应”。

  通过该案,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投资者和农民朋友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尤其是建别墅会所是国家明令禁止且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大家务必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约束自身投资、建设行为,切不可像本案中的刘某那样无视国家法律,以自身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去试图“要挟”政府和法院“法外开恩”,作出危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事情来。

  如果投资者对有关部门的查处行为不服气、无法接受,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判断、指导下提起相应的程序,争取保住房屋或者取得补偿。

  而一旦法院已经作出了强制执行裁定,或者自己通过协商调解与行政机关达成了配合拆除违建的协议,投资者就一定要不折不扣地去配合执行。

  大家要牢记,无论你是想得通还是想不通,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该要付出的代价是一定会付出的。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建房前先保持头脑清醒,好好想想自己该不该这么干,做到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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