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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平顶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公告海征公告〔2022〕8号

摘要:为提供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海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海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平顶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公告海征公告〔2022〕8号

  海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海征公告〔2022〕8号

  为提供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海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地块2位置范围:东凤大道北路西、海政路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顶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住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海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1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海阳市政府指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海阳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2年4月19日由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少华 ;联系电话:3322815。

  海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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