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冯振兴、杨在明律师代理的金华市婺城区钟先生等人诉金华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政不作为三案。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编号(2015)浙金行初字第181号、182号、1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浙政复(2015)149号、161号、16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责令被告金华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钟先生等人所有的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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