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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协议未获授权,补偿安置遗漏权益人?法院:撤销重做!

摘要:征收 补偿 权益
征收协议未获授权,补偿安置遗漏权益人?法院:撤销重做!

老人和外嫁女就没有发言权了?在征收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的老百姓们,本就处于弱势,在家庭中的老人和外嫁女,更是“说不上话”,那究竟该如何保障老人及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陈丽芳律师、王天子律师代理的这一起案件中给出了明确答案——即便户主签字,若协议损害家庭成员权益,法院照样会判决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户主代签协议,母女权益被“隐形”】

章女士与谢女士是浙江省某街道村民,两人分别为第三人章先生的女儿和母亲。谢女士虽与章先生分户居住,但户籍仍登记在章先生户内;章女士婚后也并未将户籍迁出,她和自己的女儿的户口同样留在了原户。当地因城中村改造启动征收,街道办随后与户主章先生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人口为5人,可是这份协议却没有将章女士及其女儿纳入安置范围,更是削弱了谢女士的相应合法权益,这是怎么回事?


章女士与谢女士认为,街道办和章先生签订的协议,并未经过两人的同意,而且遗漏了本应该安置的人口,这严重损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于是,她们随即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王天子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并且对相关补偿方案的条款进行审查。

在案件过程中,街道办则对此进行了辩解称:章先生作为户主,是有权代表家庭签约;而且根据当地补偿方案,其中明确规定了“已婚女子应随夫家安置”,所以章女士本身就不符合安置条件;至于谢女士,按照规定应与儿子共户,因此也不能单独给予补偿。


针对街道办的这些说法,代理律师当即提出了两点关键疑问:第一,户主未经家庭成员同意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第二,补偿方案中“已婚女子随夫安置”“父母随子共户”条款是否合法合理?


面对双方争议,法院又当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程序与实体并重,权益保障不容忽视】

对此,律师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在签订时需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公平。本案中,街道办虽主张户主章先生有权代表家庭签约,但协议直接排除了章女士及其女儿的安置资格,而章女士户籍未迁出、未在夫家享受过村民待遇。法院认为,街道办仅以“已婚”为由剥夺其安置权利,既不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也违背了补偿安置的公平性。

街道办援引的补偿方案中,“父母随子共户”“已婚女子不计入安置人口”等条款,实质上限制了公民合法权利。律师强调,行政机关制定补偿方案虽有一定裁量权,但不能与《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上位法相抵触。谢女士虽与儿子共户,但其长期独立居住、拥有宅基地,强制合并安置缺乏法律依据;章女士户籍未迁出,依照法律规定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简单以婚姻状况排除其资格,实在是违背国民认知的公序良俗。


另外,经法院审理中查明,协议签订前,街道办未充分告知章女士、谢女士相关权利,未核实章女士是否实际在夫家享受安置待遇。此外,在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虽经公示征求意见,但关键条款未充分考虑妇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存在制定程序不完善的问题。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法院认定涉案协议因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程序失当,依法应予撤销。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街道办与章先生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责令街道办在三个月内重新处理章先生户的补偿安置问题,同时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街道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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