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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通过村民小组通知村民开会,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吗?

摘要:依法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只通过村民小组通知村民开会,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吗?

  近日,中国房地产报发表题为《基本农田征收遭诘问:广州横沥岛土地开发调查》的深度报道,就广州市南沙区横沥岛上某村的永久基本农田疑似被违法征收,村民的房屋面临“拆违”一事进行了解读。在这样一起案件中,主人公陈先生依靠法律打赢了撤销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两个行政诉讼,却仍然没能保住自己的房屋。而村里原有的大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也早在多年前就被政府征收,至今仍有村民在坚持依法维权。那么,造成如此被动局面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被征地农民该从本案中吸取哪些经验教训呢?

  从报道中看,早在2017年,涉案地块即启动所谓“清场”,村民被告知原集体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并收储。

  事实上,到了这个时候,留给被征地农民的权利救济空间就已经非常之有限了。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初征地时为何会那么容易就取得批复,实施征收行为呢?

  报道中一段村民的表述泄露了“天机”:在征地拆迁之前,没人在村里公布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只通过村民小组通知村民开会,征求村民是否同意征收土地。如果村民同意,要在《土地征收表决书》上签字,并能领取1100元“奖励金”。不少村民认为自己是稀里糊涂就签了字,也领取了“奖励金”,但补偿安置方案是什么,如何补偿,他们也不清楚。

  显然,村民描述中的这种操作是违法的。我们来看刚刚修订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0条是怎么规定的:

  依法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县级以上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是必须公开的,不能以征求“是否同意征地”等模糊操作来替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法公开。

  当然有人会说了,在明律师你这引述的是2022年刚修订的新规,报道中的这起案件并不适用啊。这样理解可就片面了。

  事实上,早在2004年,原国土资源部就曾发文明确征地依法报批前的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预公告”是在当年就有的步骤,而非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的发明。

  回到这起案件中,区区1100元每人的奖励金,就几乎帮助征收方搞定了一切。而事实上,奖励金政策设置的目的在于鼓励被征收人尽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配合搬迁,而并不应被扩大适用于就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环节中。

  只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充分征求了村民的意见并且做出了实质性的修改完善,才能有助于在签约环节高效推进工作,避免更多矛盾。

  报道中涉案村的做法看似尊重民意,实则是对法规政策的错误适用,是在利用村民的朴实和无知来变相剥夺其合法权益。

  不过,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在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情况是需要留存记录的。于是,就有了报道中村民的这段描述:证据照片显示,补偿安置方案粘贴在村务公开栏内,并显示有人站在前面阅读该补偿方案。

  针对这份证据,村民指认照片中的几个人均为村干部。“补偿方案粘贴并拍照取证后,就会立刻把这份公示的补偿方案撕掉。”

  刚贴上就撕,这样的事情在在明律师执业的经历里听得太多了。究竟实践中是否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实我们不得而知,但村民的指控和记者的调查却至少意味着这种水平不怎么高的“猫腻”有现实存在的可能性。

  或许,正是在一步又一步的“套路”之下,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被一寸一寸的侵害、剥夺,最终才导致了类似案件中村民失去土地和房屋的结局。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这起案件带来我们的最大经验教训就在于“维权意识需趁早被激活”——不该签的字,绝对不能签;不该染指的钱,坚决不能染指。一旦在法定程序中被别有用心的拆迁方“破防”,即便后续通过行政诉讼救济权利,往往也只能是寻求补偿安置利益和行政赔偿,房屋和土地是难以通过打官司而保住的。大家一定要把注意力集中到征地依法报批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直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前,步步压实权利救济途径,才能让类似的糟心事不在自己身上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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