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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安置完被征收人去世,继承人能获得补偿安置吗?

摘要:如遇到被征收人于补偿安置完成前死亡的情形时,首先应确认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身份,存在多名同等地位继承人时,可通过协商对遗产进行划分并签订协议,作为后续行政诉讼的证据。
还没安置完被征收人去世,继承人能获得补偿安置吗?

  【以案说法】

  张先生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村村民。1999年,张先生在自己所申请的宅基地上修建了几处房屋。2012年,此村被划入征收范围,张先生作为被征收人,与北京市门头沟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征收方安置张先生两处房屋,包括一套两居室,一套一居室。

  两居室完成交付之后,张先生和其长子张某军相继去世,一居室迟迟未完成安置。2015年,张先生次子张某成起诉北京市门头沟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政府,要求二被告向其交付未完成安置的一套涉案房屋。

  一审法院对原告主体资格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效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成作为近亲属,具有提起此次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效力,应当被履行。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成作为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补偿安置权益,但以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张先生唯一合法继承人为由,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而张某成已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其父其兄和全部家庭关系情况的说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其父其兄死亡医学证明、其兄未婚无子女的证明。

  因此,张某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职权向派出所、村委会、档案馆查询张先生及亲属的身份信息后,判决支持上诉人张某成诉求。

  同时,二审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写明了,事后如出现新证据证明尚存在与上诉人张某成同等地位的其他继承人,该继承人亦有权主张案涉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

  【在明律师总结】

  本案作为被征收人的继承人,要求征收单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典型案例,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十大行政协议典型案例,对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

  首先,二审法院为确认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依职权向有关行政主管单位进行核实,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推定和认定。因此,减少了当事人证明“我就是我”、“我妈是我妈”等的诉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了行政案件实质性解决问题的效率,由此实现了案件质量和效率同步提升的效果。

  其次,为保障潜在权利人(即其他同等地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案和救济路径,实现了裁判公平和效益的有机统一,同时兼顾了判决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其三,当补偿安置产生的纠纷根源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时,此案树立了依据已有事实和现有法律,能够直接认定或推定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无须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裁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增添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负担的裁量权。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遇到被征收人于补偿安置完成前死亡的情形时,首先应确认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身份,存在多名同等地位继承人时,可通过协商对遗产进行划分并签订协议,作为后续行政诉讼的证据。

  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对补偿安置利益部分的遗产进行分割,同时还应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单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

  若第一顺位继承人仅有一位,则需向法院提供被征收人相关家庭关系的证明,必要时申请法院对家庭关系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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