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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区拆迁公示,苏州6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王姗忆律师

王姗忆律师

专业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 擅长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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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区拆迁公示,苏州6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苏州6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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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6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苏州# 2023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苏州市共计有6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6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万多元(税额6万多元)至7000多万元(税额900多万元)不等,例如:苏州豪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4(领购75份,作废1份)份,金额7342.65万元,税额954.5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诉刑不诉〔2020〕1号) 1.3.简要案情:黄某某在作为昆山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伙同他人,让付某某通过江西三家公司为昆山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骗取国家税款合计21920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虎检诉刑不诉〔2018〕116号) 2.3.简要案情:庄某某伙同苏州B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商量后,由苏州B设备有限公司为苏州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款共计264975.2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虚开的税款未达到数额较大,无其他严重情节,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且国家税款已被全额追回,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甚至税额巨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582刑初126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身为常熟市某针纺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571608.0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钱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减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钱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507刑初62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370574.1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对被告人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3.1.案例三:金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582刑初290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3483764.5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金某甲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金某甲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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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苏州新区拆迁公示,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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