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每个地区政府分别制定适用于本地区停车场收费管理的停车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主要按时分时段、分片区差别收费。 居住区停车场收费与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有差别,不同的车辆类型停车收费标准也有差别。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 在政府行政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免费。各行政机关 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停 车 30 分钟以内(含)免费;实际停车时间超过 30 分钟的,按 照实际停车时间计费。(3)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4)经认定的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P+R 停车场)对符 合规定条件的换乘停车收费实行 5 折优惠。具体实施办法按照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规定执行。(5)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停 车泊位停车 1 小时以内(含)免费,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 法驾驶的汽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 2 小时以内(含)免费;优 惠存在交叉的,由消费者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间后计费。法律依据:《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制定情况说明如下:(一)落实上级政策的需要。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现行文件依据是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及之后根据管理需要陆续出台的相关规定,已实行10多年时间。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国家、省相继出台了新的停车收费管理制度,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现行规定与上级最新政策要求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亟待通过办法的修订贯彻落实上级新政策、新要求。(二)加强管理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绿色出行,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另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咨询投诉量一直居高不下,亟待强化制度建设,从制度设计上加以改进。2019年3月苏州市发改委启动办法修订工作,起草了《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市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城管局、交通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区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2023年的小区停车费标准规定如下: 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费用一般计费标准分类:1、按时间计费:按照停车的时间长短来计算费用,一般是每小时或每半小时收费;2、按次计费:按照每次停车的次数来计算费用,一般适用于长期租用停车位的情况;3、按月计费:按照每月使用的天数来计算停车费用,一般适用于长期租用停车位的情况;4、按周计费:按照每周使用的天数来计算停车费用,适用于停车时间不固定的情况;5、区间计费:根据不同的时间段来计算停车费用,一般夜间和节假日的停车费用会相对较低。综上所述,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或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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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苏州拆迁补偿标准2021标准是多少,苏州拆迁补偿标准2021标准表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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