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浙0212行初125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房屋拆迁管理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行政裁定案
审结日期:2020年11月19日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3日,袁某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将该村里某空地共8.5亩土地,租赁给袁某使用,租期40年。随后,袁某在租地建设了厂房,用于其作为投资人的贸易商行的生产经营,并将多余的土地转租给第三人某进出口公司,建造厂房。2015年12月3日,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北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贸易商行未经依法审批,占用集体土地建造厂房,规划用途为果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袁某不服,一审败诉,袁某仍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212行初89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专业解读:
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对上诉人为投资人的贸易商行与某进出口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分别作出两份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因此镇政府依据上述两份行政裁定实施的强制行为系两个强制行为。而一审法院未能正确要求上诉人明确其诉讼请求,一并对两个强制行为进行审查,违反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