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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法院判决撤销答复!

摘要:在申请公开相关文件时,若行政机关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为由不予公开,一定要判断行政机关在答复中是否对不予公开的原因进行解释和说明、是否对于无法公开的文件确实无法做区分处理以及第三方是否确实不同意公开相关文件。
厂房拆迁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法院判决撤销答复!

  本案委托人是位于某工业园区的一家生产企业,为生产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取得了生产许可证,办理了环评等相关手续,投入生产时也购置了污水处理设备。

  但因整个工业园区有众多工厂,不免对周边环境有影响。周边百姓因此对环境现状存有意见,在政府的要求下,园区内企业都进行了整改,委托人此后也受到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安置被拒绝,咨询律师一探究竟

  当地政府同时出台了组织园区内工厂搬迁的政策,委托人也积极配合进行评估搬迁,其他多数企业均与当地政府协商搬迁安置事宜,当地政府却拒绝与委托人协商,以委托人受到过行政处罚为由拒绝安置。于是,委托人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辉律师。

  李律师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就启动了调查取证程序,首先要解决当地的搬迁补偿安置政策不明了的问题,指导委托人对搬迁政策及其他企业获得的安置状况涉及的文件进行公开。但相关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后,当地政府部门却以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且经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为获取相关信息,针对当地政府的回复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了对本案涉及的其他企业发送的征求意见函以及部分企业回复的情况,对于委托人申请的文件,其中有若干企业同意公开、若干企业不同意公开。

  “商业秘密”只是噱头,征收方没有真实材料导致败诉!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本案中,当地政府仅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理由,对委托人的申请不予公开,但未能提供相关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亦没有证明相关信息不能进行区分处理的依据。

  遇到问题要及时走法律程序,才能保护好个人权益

  因此,行政机关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为依据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最后法院撤销了当地政府提前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通过本诉,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在申请公开相关文件时,若行政机关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为由不予公开,一定要判断行政机关在答复中是否对不予公开的原因进行解释和说明、是否对于无法公开的文件确实无法做区分处理以及第三方是否确实不同意公开相关文件。

  若行政机关不能对此做出说明和解释,则不能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为由对能够公开的文件不予公开。遇到申请相关文件受阻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提起相关的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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