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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500多万强拆损失法院只支持10%?如此投资建厂谁受得了!

摘要:类似案例中恰恰是有关部门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当事人是无法对行政机关将要实施违法行为这一情况进行任何“预知”的。即便需要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也应当在做好室内财产的清点、登记造册后予以妥善搬离,再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厂房拆迁:500多万强拆损失法院只支持10%?如此投资建厂谁受得了!

  日前,澎湃新闻报道了一批温州钢材企业厂房遭丽水市景宁县政府部门强制拆除后引发的强拆违法、行政赔偿等一系列“民告官”案件。尽管涉案企业在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中赢得胜诉,但却在随后的行政赔偿诉讼中陷入挣扎——以某家企业的情形为例,评估出来520多万元的机器设备损失,法院最终只支持行政赔偿10%即52万余元。总共4000余万元的行政赔偿请求仅获支持140多万元!目前案件已进入省高院的再审程序,企业主的损失仍有获得弥补的机会。

  不过,问题也随之而来:明明是地方政府“拆违”行为严重违法,涉案企业却为何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步履艰难呢?涉案机器设备的损失究竟该怎样分担才算公平、合法呢?

  我们不局限于报道中的案例,来就房屋遭违法“拆违”后的行政赔偿难点做一番浅析。

  其一,涉案企业厂房的建设行为客观上严重违法,暴露出企业主在投资时严重缺乏法治观念,盲目听信当时政府的错误说辞,给自己日后的经营埋下了重大法律隐患。

  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黄鼠狼咬的也多是病鸭子。这起案件中,涉案企业厂房在建造之初就存在明显的土地违法情形,这直接导致了若干年后的东窗事发。

  《土地管理法》第82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请大家务必牢记,农用地是严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基于《土地管理法》长期确立的耕地保护原则,这一点没有任何可以打折扣、搞变通的余地。

  所谓的“以租代征”“未批先建”等行为均属严重的土地违法,将会随时遭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严厉查处。“先上车后补票”在建设用地领域是行不通的,只有获取了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才能够被允许占地建房。

  莫说是县里通过招商协议书甚至官员的口头表态作出日后协助补办手续的承诺,就是国务院这样承诺了,它也是不可信的。因为任何“行政允诺”都必须以严格合法为前提,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不是任何官员、部门能够拿来擅自许诺的。

  在这起案件中,正是由于涉案企业厂房在建造之初就存在根本性的土地违法,即便企业主通过诉讼确认了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拆决定违法,仍不能从实体上改变涉案厂房系违建的认定结论。而违建本身在强制拆除中遭受的损失依法是不予赔偿的,这正是涉案企业目前通过法院判决仅获取少部分行政赔偿的根源所在。

  其二,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企业主真的要承担高达90%的主要责任吗?报道中提及的这样一句裁判观点在现实中的类似案件中也多次出现,值得广大被拆迁人高度警惕:

  涉案厂房在被拆除前,被告曾发布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在拆除后也作出了要求清理机器设备离场的清场通知书,但原告作为机器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人,未对机器设备等的后续保管尽到充分保护及减少损失的义务,放任损失扩大,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番逻辑论述,两审法院才作出了前面提到的“一九开”赔偿责任分配,制造了违法强制拆除者只对财产损失负次要责任的结果。

  在明律师认为,这种裁判观点事实上是很难站得住脚的。理由就在于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认为行政机关只要作出了限拆通知,老百姓就该立即着手搬离室内物品是缺乏依据的。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后老百姓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完全可能将限拆通知依法撤销。未在接到限拆通知后就立即着手搬离物品,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况且,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不能直接导致厂房遭强制拆除的结果。要想实施合法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或者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需要在书面催告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再依法公告后实施。

  发布了限拆通知就意味着当事人对房屋将被拆除产生合理预知,这样的推论本身就不合理。

  另一方面,类似案例中恰恰是有关部门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当事人是无法对行政机关将要实施违法行为这一情况进行任何“预知”的。即便需要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也应当在做好室内财产的清点、登记造册后予以妥善搬离,再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是厂房本身,并不包括对厂房内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的破坏、埋压,这才是当事人所应当有的合理预期。

  至于厂房被拆除后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举措防止财产损失扩大的观点是值得大家重视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每一起个案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就强拆发生后室内物品损失的责任分担问题,有的案件中法院就会判决由行政机关全面担责,也有的案件就会出现本案中“一九开”这种令人难以接受的裁判结果。但无论怎样,在明律师都必须强调一个重要事实:在拆除违法建设、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行政机关理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和“信赖利益”责任,将行为必须严格合法的要求都压给老百姓一方,却借此给本就严重违法的拆违方“解套”,这种观点是否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绝对是需要被质疑的。

  单就本案而言,投资建厂的老板们最该吸取的教训就是——任何时候,不能违法占地。谁许诺你“以租代征”“未批先建”日后再往合法了找补,你都千万不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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