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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近30年一纸通知成危房,企业的房屋怎么拆都行?

摘要:【在明胜诉】住了30年的职工宿舍,解危拆除和我无关吗?
住了近30年一纸通知成危房,企业的房屋怎么拆都行?

“以拆危促拆迁”的案件在明律师代理过很多,当补偿安置谈不拢时,针对危房的解危排险就会成为征收方惯用的强拆托辞和借口。而在本所焦晓兰、李银磊律师代理的一起福建省的案件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近30年的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只是未参与房改始终租住企业房屋的老职工。此时,“解危排险”的《通知》究竟和当事职工有关系吗?权利救济的关键点又在哪里呢?

【基本案情:租住企业房屋近30年,却被认定和拆除行为无关】

委托人周先生等人的房屋在福建省n市,系当地某茶厂在上世纪90年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宿舍。1993年房改时周先生等人未参加,其作为原茶厂职工继续居住生活在涉案房屋中,并向县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支付租金。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夏天涉案房屋所在片区被纳入当地旧城改造“百日攻坚”系列项目范围内,县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

此前1个多月,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向委托人作出《通知》,告知其涉案房屋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需要整栋拆除以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责令住户限期搬离房屋。

眼看着征收补偿没谈妥,居住30年的房屋就要被以解危的名义强制拆除,周先生等人当然无法接受。几位当事人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焦晓兰、李银磊律师帮助其救济权利。

那么,这样一起典型的“以拆危促拆迁”案件,其“命门”到底在哪儿呢?

【律师解析:租住企业宿舍的老职工是公房承租人,不能随意被撵走】

两位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决定指导当事人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设立的“指挥部”作出的涉案《通知》,将其拆除涉案房屋的合法性依据打掉。

庭审中,被告果然针对委托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开火”,指出涉案房屋早已由原茶厂交给了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委托人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只是该宿舍多年来的承租户。

涉案《通知》所设定的解危拆除义务与委托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委托人提起本案诉讼就是错误的。

对此,二位律师是早有准备,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委托人确系原茶厂的职工,且在未参与房改的情形下长年租住涉案房屋,其身份是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人,而非普通的承租户。

据此,《通知》中涉及的限期搬迁、拆除房屋的内容显然与委托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委托人当然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位律师同时强调,涉案危房鉴定行为存在明显的事实不清,突出表现为其鉴定程序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且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所委托的鉴定公司在危房鉴定资质上存在疑问,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现场勘验的法定义务。

此外,根据福建省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通知》的作出未保障委托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

最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2)闽01行初110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涉案“解危排险”《通知》。几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的维护,其争取公平合理补偿利益的努力还在持续之中。

通过本案,焦晓兰、李银磊二位律师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自上世纪90年代起即租赁企业职工宿舍居住的老职工完全不同于普通的“租客”,应当根据证据被认定为公房的承租人。而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享有十分广泛、全面的权利,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几乎相当。

这些租住企业职工宿舍生活的老职工在年轻时为老厂的生产建设作出过贡献,其在此居住生活反映的是特定历史时期国家、国企对老职工的福利保障,而非市场化的租赁关系。

当面临拆迁腾退时,这部分职工的居住权益必须得到依法保障。任何想要“翻脸不认人”将他们直接撵到大街上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不合乎政策,更是无视历史遗留原因的错误,必须得到法律最坚决的监督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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