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宅基地拆迁 > 拆迁案例

大棚被强拆了怎么办?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应当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大棚被强拆了怎么办?

  案号:(2020)黑行赔终11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违法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赔偿案

  审结日期:2020年8月3日

  案情简介:

  胡某合法大棚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某区某村,因鹤岗市修建兴南路的需求,该大棚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征收部门与胡某就安置补偿方案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签署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7年10月31日,区政府组织拆迁人员将胡某的大棚强制拆除。2019年6月20日,胡某向区政府申请国家行政赔偿,但区政府至今仍未回复,已经超过法定回复期限。胡某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驳回,胡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胡某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胡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本案指令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专业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应当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