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宅基地拆迁 > 拆迁指南

强拆国家赔偿新规施行在即,国家赔偿程序怎么提的?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订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在明律师已通过数篇推文对其中涉及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赔偿的实体层面内容做了介绍。不过,要想最终获取公平的国家赔偿,光懂实体还不够,还得明白怎样提起程序。
强拆国家赔偿新规施行在即,国家赔偿程序怎么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订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在明律师已通过数篇推文对其中涉及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赔偿的实体层面内容做了介绍。不过,要想最终获取公平的国家赔偿,光懂实体还不够,还得明白怎样提起程序。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简要说明一下新规之下强拆后行政赔偿程序的提起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这里法律明确提及了两种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的方式——单独提起和一并提起。如果是一并提起,被征收人就需要在房屋遭违法强制拆除后的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最高法最新出台的《规定》第13条指出,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这就是说,起诉确认强制拆除、强行清表土地等行为违法是主张行政赔偿的前提。未提起确认违法之诉而直接诉请行政赔偿的,法院会认为被征收人同时提起了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

  大家可以看到,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与行政赔偿有着先行后序的密切联系。诉讼程序一走就是“一套”而不是一个,这也是专业征拆律师必须要及时介入的原因所在。

  不过在实践中,更多被征收人会选择先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待诉讼结果出炉后再考虑行政赔偿的事情。

  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确认强拆违法诉讼本身即具有督促政府履行赔偿、补偿责任的作用,同时也是十分重要的协商、沟通平台。如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行政赔偿程序也就无需再启动了。

  此时,我们要注意最新《规定》中的如下内容:

  其一,《规定》第14条指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请注意,被征收人在此时只是“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完全可以暂不提起。法院提示只是为了起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但不会妨碍被征收人自己的选择。如果拿捏不准,一定要听委托律师的话,不可擅作主张。

  其二,《规定》第13条指出,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这一条是被征收人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关键程序要求,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

  1. 所谓“有受损害的事实根据”不同于对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各项损失的具体证据。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一环节而言,具体的证据是“可以没有”的。

  法院不能因为被征收人暂无证明其室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证据而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否则被征收人要及时在律师的指导下就相关裁定提起上诉。

  2. 被征收人在单独起诉索赔前需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的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如果没申请就直接向法院起诉,是有可能被不予受理的。

  从“解铃还须系铃人”的角度出发,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实务中的拆迁办、街道办、乡镇政府等才是解决赔偿/补偿问题的真正行家,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信息它们都掌握,该赔多少它们才是最有数的。

  故此,先由违法拆除行为的担责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再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是比较有利于解决赔偿纠纷的做法。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对最新《规定》第13条第四项规定的解读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赔申285号《行政裁定书》中就曾明确指出,行政行为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说明赔偿请求人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行政赔偿诉讼,不再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条件……

  具体到实务中,各地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否需要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有着不同的认知和做法。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谨慎向前推进,在对不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理解、适用上展现出足够的灵活性。

  3. 一定要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行使权利。《规定》第15条就主张行政赔偿权利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的法定期限问题没有那么简单,被征收人切勿凭借自己对法条的粗浅理解去简单计算,进而在具体行动中拖延时间。

  至少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上述第15条最后所提及的行政赔偿起诉期限至少是6个月,不会是《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3个月。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即未告知被征收人诉权的情况下,最长可以是1年。

  期限的事情,一定要坚持个案分析原则,在具体案情的基础上确定准确的起诉期限,在律师的全盘指挥下保证自己的起诉不超期、被受理。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如果你已经被上述强拆国家赔偿的程序性规定绕晕,那么就别再强迫自己去弄明白了。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才能确保我们的行政赔偿诉求最终得以实现。但有一点是需要大家牢牢记住的——维权千万要趁早,别过期。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