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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逼签怎么办?

摘要: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最不想面对的两大难题就是“拆违”和“强拆”。但以上两手段已成为许多征收部门的“杀手锏”,且屡试不爽。
强拆逼签怎么办?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最不想面对的两大难题就是“拆违”和“强拆”。但以上两手段已成为许多征收部门的“杀手锏”,且屡试不爽。

  本所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代理的无锡市某公司国有土地上厂房的征收案件就同时遇到了这两个问题。如何巧妙又坚决的通过法律途径破解难题,为委托人争取合法补偿,且看本文向您叙述跌宕起伏的维权过程。

  【案情简介】

  委托人无锡市某电器公司在2003年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号召下,购买十亩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案涉地块开始经商,后陆续建设地上建筑约七千余平。

  2020年开始,据称该地因某学校项目建设,拟实施征收行为。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接洽后,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首先给了委托人一个“下马威”,对委托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委托人地上部分房屋因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违法建筑。拟通过拆除违法建筑的方式降低征收成本拆除地上房屋。后见委托人已经聘请专业律师维权,该方法进行缓慢不能及时奏效,在2020年4月直接对所有地上房屋实施了强拆,进一步逼迫委托人签订协议。

  无奈之下,委托人在强拆当天签订了补偿协议。虽然面临不利局面,甚至及其被动,但代理律师杨、李两位律师迎难而上,不仅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及法律指导,同时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当事人所签订的补偿协议。

  【胜诉之一---一份天花板级的判决书】

  有过征收拆迁经历的被征收人基本都有这样一个认知:签过补偿协议后,很难通过法律程序推翻,这也是专业律师一再交代当事人,审慎签订补偿协议的原因。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上午违法强拆当事人房屋,委托人下午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构成《民法典》中的“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情形呢?

  代理律师认为,无论是从签订协议之前当事人所面临的紧迫境况,还是强拆行为与签订协议行为的时间上,亦或是从签订协议时行政机关的意图推测,足以构成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在跟当事人进行了足够的风险提示和法律规定普及的情况下,代理律师迅速提起了要求撤销委托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的行政诉讼。

  虽然代理律师认为,从法律规定上撤销协议的理由依据充分;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要想在类似案件中取得胜诉,需要代理律师非常专业的业务能力积累、庭前充分准备、庭上精准表达等一系列因素。当然,承办法官能否公平审判也是取胜的要素之一。

  该案件在受理及第一次开庭后,迟迟未作出判决。此时,两名律师预判到了胜利的一丝曙光。只要人民法院不是快速作出判决草草了事,就意味着其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对于委托人的补偿纠纷最后解决大有裨益。

  在庭审结束后,杨、李二位律师一直持续保持着与承办法官的电话沟通,一方面强调案件本身的原告的观点,另一方面,回归到争议纠纷的本质上,表达可以通过诉讼过程中与征收部门的协商解决实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第一次组织了双方的协调,代理律师陪同当事人全程参与。第一次接触及试探,并不对调解成功抱太大期待,此时当事人预期较高,所以本次调解并未达成一致。代理律师迅速分析了局势,断定目前局面对我们较为有利,可以在接下来的程序中再行寻找和创造谈判时机。

  果然不出所料,一审法院作出完全支持我方的判决书,在判决书中,法官作出了如下令人激动和大受鼓舞的内容:“综合考虑协议签订时间、拆除行为实施的时间、项目情况以及现场情况等因素,本院难以确认××公司在签订案涉协议时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要求撤销240号协议书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至此,本案随着一份天花板级的判决书的诞生,大获全胜。

  【胜诉之二--堵死拆违之路】

  本案在委托人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及协议签订之前,城管部门就已经着手通过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拆除的方式一方面降低补偿成本,另一方面加速征收进程,规避合法程序。在城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代理人已经全程参与了处罚前的陈述申辩程序。并且一直重点强调,案涉地块首先为委托人合法购买并办理土地证,在土地上进行的建设行为也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认可。

  更为重要的是,地上建筑并未违法规划。现行政机关仅以在程序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就要求拆除地上建筑,明显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且违反行政比例原则。尽管在陈述申辩时据理力争,还是没有阻挡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时,代理律师完全未受到打击,在做好当事人心里疏导的情况下,就对该处罚行为直接提起了行政诉讼。2021年12月30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定,被告未对案涉建筑物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予以明确;其认定的建造时间、总建筑面积等于××公司所述建造情况亦存在差异,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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