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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自然资源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解读

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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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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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自然资源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解读

自然资源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主要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使用进行了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基本原则。

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宅基地的分配与调整:

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这体现了政府对农村村民居住权益的保障,确保每户村民都有合适的宅基地。

3. 宅基地的使用要求: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这是保护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4. 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 宅基地的转让与退出: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防止了宅基地的非法转让和滥用。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6. 宅基地的管理部门: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这明确了宅基地管理的责任部门,有助于加强宅基地的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使用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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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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