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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占用村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崔庆日律师

崔庆日律师

主办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医疗侵权

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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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占用村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永久性占用村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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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占用村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永久性占地补偿款是多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相关内容,具体解析如下:

一、一户一宅原则

- 核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防止了宅基地的滥用和浪费。

二、规划与保护要求

- 规划要求:依据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保建设活动的有序进行。

- 禁止性规定:同样根据该条款,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住宅,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 优先原则:鼓励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减少对新增土地的需求,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

三、审批流程与权限

- 审核批准程序:根据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确保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

- 农用地转用审批:若涉及占用农用地,还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农用地的非农业用途,保护耕地资源。

四、流转与再申请限制

- 流转限制:虽然法律未直接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以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五、退出与盘活机制

- 退出政策: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为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了法律支持。

- 盘活鼓励: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永久基本农田撂荒违反什么规定 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还是农业部门处理

永久基本农田撂荒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一、违反规定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若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2.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同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办理审批手续但一年内未使用且可耕种的土地,应恢复耕种或组织耕种;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处理部门

1.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土地使用和保护情况,对发现的撂荒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对于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与调查撂荒行为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评估损害程度,提出修复和治理建议。对于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可责令恢复种植条件并处以罚款。

三、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主要涉及使用、流转以及征收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1)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此时,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若涉及占用农用地,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此时,应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集体土地的征收

1. 集体土地征收应履行报批手续,并获得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时,应与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确保补偿标准合理且足额到位。

2. 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涵盖了使用、流转和征收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村干部有权处理集体土地吗

村干部无权处理集体土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村委会有权处理集体土地吗

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土地虽然属于农民集体,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村委会、村民大会都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自由处置村集体土地。

2)村干部有权征收土地吗

村干部没有权征收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土地征收资格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村干部或村委会不具有征地的权利,征地需由当地的政府审批部门实施。如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有权批准征收的行政机关有两级,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3)村干部占用集体土地怎么处理

对于村干部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可能面临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干部无权处理或征收集体土地,相关权力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机关行使。对于村干部的违法行为,村民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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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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