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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吞集体土地,关于大棚转让无效的判例,侵占集体土地怎么起诉

张勇律师

张勇律师

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合同纠纷

具有丰富的行政、民商事、知识产权和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房地产、房屋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等诉讼或非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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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吞集体土地,关于大棚转让无效的判例,侵占集体土地怎么起诉

一、关于大棚转让无效的判例

关于大棚转让无效的判例及相关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大棚转让无效的判例通常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效力密切相关。大棚作为农业设施,其转让往往附着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下结合相关法律及判例,对大棚转让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进行详细分析。

一、大棚转让无效的常见情形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未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若大棚转让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但未履行备案程序或未获得发包方明确同意(在需经同意的特定情形下),转让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将大棚及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后未告知村委会,且当地政策要求必须经村委会审批,该转让因程序违法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2)受让方不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法律虽未直接限制受让方资格,但要求受让人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若受让方完全无农业经验或设备,导致土地撂荒或大棚设施损坏,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转让。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将大棚流转给从未务农的城市居民,受让方接手后因无法经营导致大棚荒废超过两年,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3)以转让为名行买卖之实

通过转让合同永久转移土地承包权并收取高额费用,实质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行为无效。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永久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支付高额费用后获得大棚及土地所有权,此类条款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不得买卖的规定,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

承包方与受让方勾结,通过低价转让、虚假评估等手段侵吞集体资产,或破坏耕地保护政策的行为无效。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为获取回扣,协助第三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金额取得大棚及承包地,同时允许受让方在大棚内违规建设非农业设施,此类行为既损害集体经济利益又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3. 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

(1)利用优势地位强迫转让

以暴力威胁、经济胁迫等方式迫使承包方签订转让合同无效。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因资金困难被迫以极低价格将大棚转让给关联企业,该合同因存在重大意思表示瑕疵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2)严重偏离市场价格

当转让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70%且无合理理由时,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例如,某案例中,大棚市场价值为每亩5万元,但承包方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关联企业,价差幅度明显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二、大棚转让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大棚转让无效的情形,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财产返还

若大棚及土地未发生变化,应直接返还。若大棚已进行部分改造或土地已进行部分开发建设,无法完全恢复原状,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取得大棚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2. 折价补偿

当存在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时(如大棚上已建成永久性建筑),应进行折价补偿。法院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大棚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由受益方按照相应价值对受损方进行补偿。

3. 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且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失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如为签订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间接损失(需与合同无效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具有可预见性,如丧失的可得利益损失)。

4. 收缴财产

若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法院有权收缴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非法财产。例如,双方为逃避土地出让金等税费,恶意签订虚假的土地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法院将依法收缴相关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无效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无效的条款主要涉及合同无效以及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以下是对这些无效条款的详细解析:

1)合同无效的规定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自然包括其订立的合同。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合同内容如果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道德风尚,也将被视为无效。

4. 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指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合同是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如果合同是双方恶意串通以损害第三方利益为目的而签订的,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特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1. 格式条款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 免责条款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了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无效的条款主要涵盖了合同无效以及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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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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