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拆迁安置房的基本权益1. 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适用于拆迁安置房的情形,确保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2)居住权的规定2. 居住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适用于拆迁安置房,即被安置人有权依据相关协议对安置房享有居住权。
3. 居住权合同的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等。这确保了拆迁安置房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4. 居住权的无偿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拆迁安置中,除非另有约定,被安置人通常无需为居住权支付额外费用。
3)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5. 附着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适用于拆迁安置房,即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化时,安置房作为附着物也应一并处理。
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的规定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居住权的设立与保护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滕某某、滕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滕某某、滕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民法典施行后,被安置人要依据新的法律规定确认居住权,普遍是直接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在获得法院判决确认之后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登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滕某某、滕某某负担(已交纳)。
高某某某与高某某某等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原告高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确认原告对拆迁安置房屋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东里×号楼×单元203室房屋有居住使用权。1981年高某某生生前承租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韶九胡同2号的两间房屋被拆迁,分得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东里×号楼×单元203室(以下简称203号房屋)及宽街楼地下平房2间(以下简称宽街平房),拆迁时,原告系被安置人口。确认原告高某某某对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东里7号楼2层2单元203号房屋有居住使用权,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高某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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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民法典拆迁安置人居住权规定,民法典关于房屋拆迁的规定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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