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慧芳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遇到房屋拆迁谈不拢的情况,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方式如下:
1)申请行政裁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意味着,如果拆迁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可以等待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手段对补偿决定提出异议。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订立,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方式适用于协议已经达成但对方不履行的情况。
房屋拆迁谈不拢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建议被拆迁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原告恒大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从上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可知,拆迁被告106.65平米房屋,评估得出拆迁补偿金额应为465474元,但基于被告的胁迫,协议约定给予其214.8平米的两套回迁房,补偿金额高达652226元,即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钱付、钱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钱付上诉请求:
1、一审程序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返还责任(返还金额366240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补充上诉理由:
1、涉及到本案的争议及纠纷,不是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在一审中,我方提交了相关的行政判决书,均涉及到任城区安居街道片区因实施棚户区改造产生争议进行的行政诉讼,本案中涉及到的拆迁权益及政府与钱付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具有行政协议的内容,被上诉人不应当突破行政协议相对性在上诉人安置拆迁的合法权益中索取财产,并且政府下发的6号会议纪要也不适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情形,2020年1月1日新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就当前涉及到的棚户区改造所产生的争议,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后的不能按照民事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94元,由上诉人钱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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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离婚协议谈不拢怎么办,协议离婚谈不拢怎么办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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