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2025年的规定中,并未提及具体的新规定或修改,但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可以概述土地管理法的一些核心规定,这些规定在2025年仍然有效。以下是关于土地管理法的几个关键方面:
1)耕地保护1.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一原则性规定确保了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2.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偿,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1.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这一规定强调了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地位。
2. 对于确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农村土地承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但农村土地承包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1.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选举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以及签订承包合同等步骤。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2025年的规定中将继续强调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等核心内容。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民权益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刘某某孟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因此,基于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土地承包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第一条、《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中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和要求,上诉人要求把原《山林出租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从十五年延长至三十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孟负担。
彭某某、陈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上诉人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21)粤538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2.原户主彭某某承包的土地应由符合承包条件的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五人依据土地远近平均分配。3.上诉费用由彭某某、王文、彭滢、彭旺承担。本案引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法规不合理,这法规是1987年贵州试点,1993年才在全国逐步推广,而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在此法规之前已经是彭某某户内的家庭成员,已合法分配到责任田,应当合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彭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负担。
杨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延长杨某某和富豪村村委会于2007年1月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2、本案诉讼费由富豪村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
杨某某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2007年1月1日杨某某与富豪村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土地)》,约定富豪村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3.2亩,依照法律确定给杨某某承包经营权,用于粮食种植,承包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1月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承包期限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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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土地管理法2022年新规定,2025土地承包政策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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