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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补偿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补偿通常包括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房屋装修费、拆迁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的家电移机补偿以及对非住宅房屋营运的损失补偿等。
3)宅基地拆迁的程序1. 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 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4)宅基地因拆迁灭失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拆迁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拆迁补偿、拆迁程序以及宅基地因拆迁灭失的处理。在处理农村宅基地拆迁问题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龚某某贵、龚某某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平乐县××镇××村委××村的宅基地(土地证号为0×**,面积约170平方米)进行分割,二原告占三分之二,被告占三分之一;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上述的宅基地上建房;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位于平乐县××镇××村委××村的宅基地(土地证号为0×**,面积为260.47平方米)内,七十年代建有三间泥瓦结构的房屋及厨房,后该房屋就居住问题作了明确划分,房屋(座向)的左边一间由老大龚某某发(被告的父亲)居住及管理使用,右边的一间及厨房由老二龚某某贵(原告)及老三龚某某来(原告)共同居住及管理使用。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贵、龚某某来负担,驳回原告龚某某贵、龚某某来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李某某年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建盖在我户宅基地上的墙体(长13米、宽0.37米,高约12米),退出我户被被告侵占的长13米,宽2米的宅基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我户是贫困户,2016年,政府给予资金在原房屋上拆旧建某某,在建盖过程中,遭到被告户的阻止,被告李某某年不准我户拆除属于我户所有的山墙建房。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上海、张养海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张某某甲给付祖遗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拆迁赔偿款150000元;
2、要求第三人西咸新区XX城管委会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共计600平方米米房屋有二分之一即300平方米盖在父母遗留的宅基地上(另300平方米盖在叔父张某某某遗留的宅基地上),应属于原、被告及姐姐张某某甲共有财产(对被告张某某甲在父母去世后的盖房出资其他共有人可给予相应补偿)。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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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民法典农村宅基地拆迁,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规定
内容审核:杨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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