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精准掌握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近10年来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和征收拆迁领域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
村里厂房是否可以确权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符合相关条件,则可以确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确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厂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需通过依法登记来确认。
2)确权条件1. 合法审批:厂房建设必须经过合法审批,包括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厂房,无法进行确权。
2. 权属清晰:厂房的权属必须清晰,无争议。若存在权属纠纷,需先解决纠纷后再进行确权。
3. 符合规划:厂房建设需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不得在农用地(如耕地)上随意建设,且需明确地块在规划中被允许用于建设工业厂房。
4. 面积合规:厂房所占土地的面积需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可能无法确权。
3)确权流程1. 准备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土地和规划文件(如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厂房建设相关资料(如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
2. 提交申请: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确权申请,并如实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详细说明厂房的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
3. 审核与公示: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能实地查看厂房的实际建设情况。审核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 颁发证书: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认厂房的所有权归属。
#村委厂房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健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坐落于永康市××村××号一间房屋归三原告共同所有(在本次城中村改造中拆毁),其改造房屋补偿款及安置费归三原告共同所有。2、依法确认三原告共同享有永康市××村××号一间(不动产登记权证号永城(504)集用1994第2679号)宅基地使用权。相关城中村改造的权益归原告享有。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坐落于永康市××村××号一间房屋归三原告共同所有。2、判令永康市××村××号一间房屋(不动产登记权证号永城(504)集用1994第2679号)的补偿安置权益(房屋安置)归三原告。综上,被告郭某某和郭某某未经权益人原告的同意,擅自把原告所有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申报确权,第三人永康市黄某某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在没有认真核实不动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公告原告所有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至被告郭某某和郭某某名下,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允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认坐落浙江省永康市××街道××村××号房屋(不动产登记权证号永城(504)集用1994第2679号)因城中村改造拆迁而产生的相关民事权益归属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健飞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某某、郭某某负担。
夏某某、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夏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编号为金县国用(99)字第27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位于金东区孝顺镇金江沿村的510平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2.被告停止侵权并立即归还原告编号为金县国用(99)字第27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位于金东区孝顺镇金江沿村的510平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两间简易用房;
3.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庭审质证,被告夏宅村经济合作社对原告夏某某提交的证据1中的申请登记表真实性有异议,申请的时间是在1997年6月9日,环保局同意开业的时间是在1996年6月19日,当时开办预制厂是必须需要经过环保局的同意,从1997年1月1日开始,环保局是不同意集体企业办理预制厂,当时环保局在审批的时候,预制厂是作为集体企业进行审批,所以落款时间是在1996年6月19日,明显个体工商户是在1997年申报的,环保局不可能在一年前进行审批,登记表第三页填写的经营厂里注明是1500个平方,证明土地是集体所有,产权归属很明显是金江沿村的,显然是集体土地,村里没有收到该土地征用,对裁定书无异议,但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夏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某某、金华市金东区黄某某征电焊服务部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夏某某归还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金华县孝顺镇金江沿村预制厂名下的510平方米土地[证号:
金县国用(99)字第2707号],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1125元,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夏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25元(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
福建省闽清大世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大世界陶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位于闽清县××路××号混合框架结构综合楼二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梅房××××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梅国用(1993)字第2××4号)属于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协助原告将位于闽清县××路××号××层××层××层的产权证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至原告名下;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后闽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抵押物拍卖程序,因在公告期满后无人登记购买,闽清县人民法院在征得农行闽清支行同意后,于1999年12月28日作出(1999)梅某某执字第244号民事裁定:
以闽清县企业供销公司所有的抵押在农行闽清支行的坐落在闽清县××路××号混合框架结构综合楼二层计三百一十三平方米房屋及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还闽清县乡镇企业开发经营部、闽清县企业供销公司欠农行闽清支行贷款480000元及利息,产权归农行闽清支行所有。闽清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福建省闽清大世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将位于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47号砖混结构七层中第二层房屋【原权利人:
闽清县企业局供销公司、产权证号:
闽(2021)闽清县不动产权第0000828号】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福建省闽清大世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驳回福建省闽清大世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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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房屋可以确权吗,农村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可以确权吗
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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