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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老家的房屋可以确权吗,农村房屋可以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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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老家的房屋可以确权吗

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老家的房屋是可以确权的。但需要明确的是,房屋确权与宅基地确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房屋确权

农村房屋的确权,主要是针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确认。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老家拥有房屋,且该房屋建设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那么他们有权申请房屋确权。确权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

2)宅基地确权

虽然公职人员可以继承农村房产,但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因此公职人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那么公职人员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不得进行买卖或转让。

宅基地确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可能无法获得确权。

3)确权流程

房屋和宅基地的确权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一般来说,需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确权。

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老家的房屋可以确权,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同时,他们也需要了解并遵守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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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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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所有权归原告林某某所有;

2、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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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公职人员可以继承农村房产吗,户口不在本村房屋是否可以确权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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