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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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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条件

宅基地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确权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是宅基地可以确权的一些条件:

1)确权申请人资格

1. 申请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在本村内并无其他宅基地。若因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新建住房,或因原有居住环境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也可以申请宅基地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宅基地条件

1. 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3)确权流程

1. 宅基地申请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 国土部门进行权属调查,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并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6. 颁发土地证,完成确权。

4)其他注意事项

1.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若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3. 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综上,宅基地的确权涉及多方面的条件和流程,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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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是:

村民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一、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规定(一)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宅基地。(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三)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二、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怎么写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叫xxx,是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我现住的房屋,是xx年建的简陋瓦房,己有xx年,因为房屋时间久远,年久失修,屋顶和墙边都有较多破损处,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而且每次刮台风下暴雨的时候,都会漏水,给家人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需要建房的直接关键的原因)(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xx多平方米,要住x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由于房子太小的缘故,满足不了多人口的需求,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我也必须建新房。(提出自己需要修建新房的次要缘由)(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逐年增高,生活一年比一年好。我通过xx多年的辛勤工作,不断积攒资金,现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动工。(表明自己是有资金可以进行建房,不会因为资金中断而导致工地停工)(四)建成新房方案如下:

拆除年久失修的旧房的住房,在老地基上建新房,另外将会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xx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xx平方米。(提出建房的方案)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三、农村宅基证怎么办理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填写申请书;

村委会收到申请之后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单上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政府进行批复,并由专人到现场定界和放线。《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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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是:

村民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一、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规定(一)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宅基地。(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三)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二、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怎么写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叫xxx,是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我现住的房屋,是xx年建的简陋瓦房,己有xx年,因为房屋时间久远,年久失修,屋顶和墙边都有较多破损处,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而且每次刮台风下暴雨的时候,都会漏水,给家人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需要建房的直接关键的原因)(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xx多平方米,要住x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由于房子太小的缘故,满足不了多人口的需求,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我也必须建新房。(提出自己需要修建新房的次要缘由)(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逐年增高,生活一年比一年好。我通过xx多年的辛勤工作,不断积攒资金,现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动工。(表明自己是有资金可以进行建房,不会因为资金中断而导致工地停工)(四)建成新房方案如下:

拆除年久失修的旧房的住房,在老地基上建新房,另外将会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xx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xx平方米。(提出建房的方案)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三、农村宅基证怎么办理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填写申请书;

村委会收到申请之后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单上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政府进行批复,并由专人到现场定界和放线。《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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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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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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