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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将抵押物出卖后仍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吗,抵押权人能否就抵押物的孳息优先受偿

翁碧霞律师

翁碧霞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业务(征地拆迁) 争议解决业务 常法业务

执业至今办理了上千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及刑事辩护等案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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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将抵押物出卖后仍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吗,抵押权人能否就抵押物的孳息优先受偿

抵押人将抵押物出卖后仍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吗

抵押人将抵押物出卖后,抵押权人是否仍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抵押物转让的一般规定

1. 抵押物的转让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表明,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人仍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2. 抵押权人的知情权与同意权: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防止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落空。

2)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

1. 债务不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本前提。

2. 抵押财产的处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表明,在抵押人未履行债务且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时,抵押权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3. 抵押财产转让后的处理:

如果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转让,且转让行为未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如转让价款已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则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如果转让行为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抵押人未将转让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继续行使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3)特殊情况下的优先受偿权

1. 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内,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抵押物转让后发生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情形。

2. 抵押权与债权的不可分离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这意味着,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抵押权随之转移,受让人取得原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总结:抵押人将抵押物出卖后,抵押权人是否仍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债务是否履行、抵押财产是否毁损灭失或被征收、以及抵押权与债权的不可分离性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仍有权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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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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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抵押的房屋拆迁抵押权人可不可以优先受偿,抵押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原抵押优先受偿权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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