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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将抵押物出卖后,抵押权人是否仍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抵押物转让的一般规定1. 抵押物的转让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表明,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人仍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2. 抵押权人的知情权与同意权: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防止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落空。
2)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1. 债务不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本前提。
2. 抵押财产的处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表明,在抵押人未履行债务且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时,抵押权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3. 抵押财产转让后的处理:
如果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转让,且转让行为未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如转让价款已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则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如果转让行为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抵押人未将转让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继续行使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3)特殊情况下的优先受偿权1. 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内,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抵押物转让后发生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情形。
2. 抵押权与债权的不可分离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这意味着,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抵押权随之转移,受让人取得原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总结:抵押人将抵押物出卖后,抵押权人是否仍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债务是否履行、抵押财产是否毁损灭失或被征收、以及抵押权与债权的不可分离性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仍有权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令原告对二被告名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319-15号楼2单元501 室房屋的折卖、变卖款项在20 万元范某某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21898.98 元,自2022年1月1日起以121898.98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滞纳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某某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已还4377.9元某某从利息和滞纳金中扣除,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坐落在海州区海昌南路319-15号楼2单元501 室房产拍卖、变卖价款在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但应当保留顺位在先抵押权人的应得份额)。
张某某、郭某某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张某某对郭某某名下的抵押房屋(位于高新区房屋,房产证号:
济房权证高字第0××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2.请求拍卖、变卖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清偿郭某某对张某某的债务(本金175万元及以17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3.请求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郭某某承担。2020年3月1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09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认定郭某某尚欠张某某借款本金17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未依据判决偿还借款及利息,因郭某某将涉案房产抵押给张某某,张某某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确认原告张某某对被告郭某某名下的抵押房屋(位于高新区房屋,房产证号:
济房权证高字第0××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张某某在200万元债权范围内就上述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辛某某生提供的抵押物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有关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拥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辛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该本金为截至2022年7月25日止的金额,此后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准)并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7月25日止,利息和罚息为263.9元,自2022年7月26日起的利息和罚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之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其利息范围内,以拍卖、变卖被告辛某某生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万载县康乐街道将军西大道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万房权证AS字第0×**号、万国用(2010)第(016265-9)016905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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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抵押的房屋拆迁抵押权人可不可以优先受偿,抵押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原抵押优先受偿权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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