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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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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

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实施办法解析

1)法律依据与重要性

镇政府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展,该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升政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关,其信息公开工作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2)信息公开范围

1. 政策落实与财政情况:包括国家关于农村政策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如农业补贴、农村扶贫等;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 土地利用与宅基地管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结果,确保村民土地使用权得到保障。

3. 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详细公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范围、补偿标准、发放进度等信息,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债权债务与筹资筹劳:公开乡镇政府的债务规模、债权回收情况及向村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标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 抢险救灾与社会救助:公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来源、数量、分配原则和发放对象,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信息公开方式与程序

1. 公开方式:镇政府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公开信息,确保公众能够便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2. 公开程序:包括信息收集与整理、信息编目与发布、依申请公开处理及信息更新与维护等环节,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4)监督与保障

镇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同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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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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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verdict_type":2,"verdict_brief":"这是一起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2015年4月22日,罗某某以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某某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某某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并由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向罗某某公开海事调查报告等涉及兴运2号船的所有事故材料。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撤销(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

确认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彭某某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行为违法,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驳回罗某某的诉讼请求。"},{"verdict_id":"f1d0e618f3291597b373c2ccfe5bf228f5489d04","verdict_title":"李某某、庞中坤等与连云港市赣榆区民政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监督案件,原告李某某、庞中坤、滕汝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答复违法;

2、判令被告依法公开欢墩、班某某两镇合并的原始资料信息。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

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于2020年11月1日收到该答复书。撤销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民政局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赣民政依复[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针对原告李某某、庞中坤、滕汝聚第2项及第3项申请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原告的第2、3项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李某某、庞中坤等与连云港市赣榆区民政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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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答复违法;

2、判令被告依法公开欢墩、班某某两镇合并的原始资料信息。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

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于2020年11月1日收到该答复书。撤销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民政局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赣民政依复[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针对原告李某某、庞中坤、滕汝聚第2项及第3项申请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原告的第2、3项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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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于2020年11月1日收到该答复书。撤销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民政局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赣民政依复[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针对原告李某某、庞中坤、滕汝聚第2项及第3项申请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原告的第2、3项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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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哪些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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