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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解读,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9条第一款

赵帅律师

赵帅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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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解读,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9条第一款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并非直接规定具体法律责任或程序的条款,而是与行政诉讼中的复议前置、受案范围及被告确定等规则紧密相关,其核心在于明确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与程序衔接,需结合其他条款综合理解。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与驳回起诉情形

1. 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若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如原告不适格、被告不明确、诉讼请求不具体等,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2. 超过起诉期限: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法定事由的,起诉将被驳回。这要求原告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行政效率。

3. 程序性错误:包括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依法由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未先申请复议等情形,均可能导致起诉被驳回。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严肃性。

2)复议前置与受案范围

1. 复议前置情形:对于依法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如纳税争议等,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这体现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机制。

2. 受案范围限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法律严格限定,如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受案范围。这有助于明确司法审查的边界,避免司法权过度干预行政权。

3)被告确定规则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案件中,被告的确定需遵循特定规则。如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并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这有助于明确诉讼主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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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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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潍坊市奎文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verdict_type":1,"verdict_brief":"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的行政案件。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鲁07行初146号行政裁定,认为李某某所居住的房屋系承租第三人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管理的公房,故其与涉案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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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销炳草岗派出所作出的攀东公(炳)行罚决字〔2020〕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东区分局作出的攀某某复决字〔202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

3.改判对邓某某全行政罚款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其2.李某某受欺骗和胁迫签订的保证书,不能作为邓某某全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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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法条分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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