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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征地协议 是村民跟村委会签还是村民跟政府签,征地需要村民签字吗

谭深杰律师

谭深杰律师

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保险领域 刑事辩护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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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征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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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征地协议 是村民跟村委会签还是村民跟政府签,征地需要村民签字吗

签征地协议 是村民跟村委会签还是村民跟政府签

签征地协议,通常是村民与政府签,而不是与村委会签。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土地的所有权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征地协议由村委会代表村民签订。

2. 征地协议的签订主体:

征地补偿协议是需要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对拆迁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才确认生效的。在这个过程中,被征收方通常是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或所有者,即村民。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协助政府进行征地工作,如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征地事宜,但无权直接代表村民签订征地协议。

如果村委会代签了征地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该行为可能对被代理人(即村民)不发生效力,除非得到村民的追认。

3. 征地程序与村民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收土地需要依法进行公告、调查、评估等程序,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村民在征地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确认权和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权。这意味着村民有权了解征地的原因、用途、范围以及补偿安置的方案,并对自己的土地和地上物进行确认,对补偿方案提出意见。

签征地协议通常是村民与政府之间的行为,村委会主要起协助和组织作用,而无权直接代表村民签订协议。村民在征地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参与征地程序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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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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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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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作出的上述户主会议决议,以原告为外嫁女,应将户口迁出为由,拒不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该户主会议决议依法无效。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社区第三居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康某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9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637.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社区第三居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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