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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二钢生活区拆迁计划,济南二钢搬迁补偿标准

张凡律师

张凡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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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二钢生活区拆迁计划,济南二钢搬迁补偿标准

一、济南二钢搬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一、补偿年产值标准 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对压煤村庄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2.对压煤村庄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3.对压煤村庄渔塘的补偿,按附表四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渔塘设施按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按附表五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确定了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再调整。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一各类农作物补偿年产值标准 (一)棉花、水稻、花生、西瓜、烟叶、油料等作物补偿年产值标准按同类耕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增加30%计算。 (二)莲菜地补偿年产值标准按同类耕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增加50%计算。 (三)芦苇地按五类耕地补偿 (四)土地类别标准 1.粮食作物用地 一类耕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 二类耕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 三类耕地:土地平整、比较肥沃、基本具备排灌条件、能保收; 四类耕地:土地平整、土质较差; 五类耕地:山坡丘陵地、土地坡度较大、土质差。 2.蔬菜地 一类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种菜15年以上; 二类地:土地平整、肥沃、排灌设施齐全、旱涝保收、种菜10年以上; 三类地:土地平整、较肥沃、有排灌设施、保收、种菜7年以上; 四类地:土地平整、土质一般、可以排灌、种菜5年以上; 五类地:土地平整、土质不好、种菜5年以下。 附表二各类果园补偿年产值标准。doc 注: (一)苹果、梨、桃等果木,每亩栽培20棵以下的不按果园补偿。除有关部门推荐认可的特殊优良树种之外,每亩栽培120棵以上的也不按果园补偿。 (二)每亩栽培葡萄在200株以下的不按葡萄园补偿。除有关部门推荐认可的特殊优良品种之外,每亩栽培葡萄1000株以上的也不按葡萄园补偿。 (三)苹果园、梨园、葡萄园、桃园除按列表进行补偿外,果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四)柿园、枣园、核桃园果木补偿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计算,土地按同类耕地补偿。 (五)零星果木按附表三所列标准进行补偿。 (六)苗圃用地、苗木按市场价补偿,土地按同类耕地补偿。 (七)林地树木按规定补偿外,土地按五类耕地计算补偿。 (八)乔木、灌木、零星果木补偿见附表三。 附表三乔木、果木补偿标准。doc 注: 1、移植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观赏花卉等按园林部门规定酌情补偿。 2、经济林不套用本规定,按林业部门规定计算。果园和零星果木不套用经济林补偿标准。 附表四渔塘补偿年产值标准。doc 附表五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doc 注: (一) 拆迁 房屋补偿标准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考虑了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执行时可根据地方建材差价、房屋新旧程度确定取补偿标准的上限和下限。 2.房屋按24公分砖墙、檐高2.8米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 3.房屋有现浇部分或装修标准较高的,取补偿标准的上限。 4.拆迁人口搬家补助费,以4口人为准,每户500元,每增加1口增加100元。 5.门楼、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可根据造价进行补偿。 6.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设施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二)水井、水渠补偿标准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50%补偿。 3.水渠补偿包括了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三)通讯、供电线路的补偿标准 1.标准按圆锥形砼杆计算,方形砼杆按园形杆补偿费的70%补偿。 2.补偿费包括电线、配件、拉线和电杆等需用的拆迁费。 3.电杆占地补偿按每杆3平方米、拉线2平方米计算,铁塔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占用耕地按年产值的15倍一次性补偿,占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补偿。 (四)坟墓补偿标准补偿包括迁葬工、料费。 (五)砖窑补偿标准 1.砖窑补偿根据窑的容量大小,建窑工程量,所需材料及人工费用计算。 2.小型陶瓷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二、济南拆迁补偿政策

济南拆迁补偿如下: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

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内,月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

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给予。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奖励。

超过征收补偿合同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济南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企业单位对房屋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四、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搬迁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三十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

总额不足两千元的,按照两千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

每月总额不足一千五百元的,按一千五百元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四百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三百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济南拆迁补偿

济南拆迁补偿如下: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

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内,月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

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给予。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奖励。

超过征收补偿合同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山东济南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

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内,月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

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给予。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奖励。

超过征收补偿合同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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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济南二钢生活区拆迁计划,济南拆迁补偿

内容审核:张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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